编外人员清退方案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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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人员清退方案9篇编外人员清退方案  国家将清理编外人员【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一)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编外人员清退方案9篇,供大家参考。

编外人员清退方案9篇

篇一:编外人员清退方案

  国家将清理编外人员【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一)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六、聘用手续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2.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3.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4.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5.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2.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第十条保安(门卫)、卫生保洁、园林绿化、文印食堂、维修维护等岗位,按照“办事不养人,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原则上实行服务外包或劳务派遣,一般不予核定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单位宿舍(家属区)管理服务人员应由业主委员会聘用,不予核定编外用工指标。第十一条聘用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非特殊岗位年龄原则上要求在35周岁以下;(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应当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一)综合岗位。被聘用到综合岗位上的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为经济类、法律类、计算机类、管理类、文秘类。(二)专技岗位。被聘用到专技岗位上的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资质和学历。(三)工勤岗位。被聘用到驾驶员岗位上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持有相应证件,驾龄在5年以上。第四章管理单位职责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工作由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各司其职,协同管理。第十三条市编办:负责用人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审核;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定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经费发放标准;负责办理编外聘用人员社会保险事宜;负责全市编外用工的统计和调剂;指导、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第十五条市财政局:负责核定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经费渠道并按所在单位性质拨付到单位由单位实行;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相关经费开支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察部门: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实行管理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第十七条审计部门:负责对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经费实行专项审计;第十八条主管部门:负责建章立制,严格控制本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考核、培训、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工资福利、发放和社会保险的缴纳;第五章聘用程序第二十条申报。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情况、人员情况、工作任务提出申请理由,并填写《乐平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计划表》,报市编办审核。第二十一条审批。市编委审定招聘计划。第二十二条招聘。根据市编委批准的聘用计划,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招聘编外人员的请示,主管部门拟定招聘工作方案,招聘方案中应明确招聘岗位、招聘对象所具备的年龄、学历、专业等基本条件。招聘方案报市人社局审核把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市人社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并做好招聘考试(测试)、考核、体检、公示等工作。对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市人社局批准,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直接选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拟聘任人选。用人单位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者相关单位推荐提出拟聘任人选。(二)资格审查。根据招聘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工作履历和工作业绩。(三)测评。对拟聘任人选进行专业测评。(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者备案,办理聘任手续。第二十三条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编外人员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乐平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书》,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市人才交流中心备案一份。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㈠聘用期限;㈡工作岗位与职责;㈢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㈣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㈤工作纪律;㈥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㈦违反聘用合同责任。聘用合同除上述规定必备条款外,可以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约定其它内容。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由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订。第二十五条聘用合同期限视工作任务完成时间的长短确定,分为有固定期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的一般为1~3年,具体期限由双方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其终止时间应为双方约定的工作实际完成时间。首次签订合同须实行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对聘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可不实行试用期。第六章管理与考核第二十六条编外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和市人社局负责管理,编外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第二十七条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由市人社局统一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作调整,聘用人员应服从安排。第二十八条编外聘用人员不得跨单位流动,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解聘,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备案。第二十九条编外聘用人员的考核。编外聘用人员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考核原则。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二)考核内容。考核的具体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内容,重点考核工作业绩。(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四)编外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时进行,一般安排在一月份进行。(五)考核结果的运用编外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与绩效报酬挂钩,同时作为对编外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当月予以解聘;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当年不计算为累计聘用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定为不称职,并予以解聘;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优秀,由用人单位推荐,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可晋升绩效工资一个档次。第三十条编外人员人事档案可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用人单位为编外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及时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第七章工资待遇第三十一条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二个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比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核定。第三十二条绩效工资系数分为三个档次,学历为本科的0.7;学历为大专为0.6;中专及以下为0.5。第三十三条绩效工资系数每两年提升0.1,1.0为封顶。第三十四条聘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三十五条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情况作适时调

  整。第八章培训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聘用人员素质的需要,对聘用人员进行分类培训。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安排聘用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培训,聘用人员应当服从安排,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第九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八条按照“不提倡、不鼓励”,“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将编外聘用人员纳入本单位岗位职责管理,做好考核、使用、培训、社会治安、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安全生产教育以及清退等工作。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制定);4.编外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本年度内考核不合格的。7、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九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第四十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第四十一条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章争议处理第四十二条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工资待遇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岗位原则上不得招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退休后返聘,最长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续聘。第四十四条我市之前的有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凡来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本办法补办相关手续;原已核定绩效工资标准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本办法逐步调整到位。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三)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规范管理,其合法权益,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的提高,XX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的临时聘用人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指地、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因单位人员紧缺或承担阶段性工作任务,以合同形式聘用从事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性、辅助管理、工勤等工作的人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指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育卫生见习生、计生协管员、新农保协理员、纯农牧户和城镇困难家

  庭毕业生到基层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指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

  二、聘用岗位和条件。1、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三类:一是专业技术类是指被聘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二是辅助管理类是指聘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三是工勤类是指聘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

  2、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性端正;二是具有海东户籍或属海东生源;三是应聘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四是应聘从事辅助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五是应聘从事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六是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特殊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七是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八是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聘用条件按省上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聘用原则和程序。1、原则。编外聘用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应在核定的数额内由地、县分别通过公开考试招聘,其中地、县临聘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总编制数的10%(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安置人员除外)。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

  定程序,面向区(县)内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实行限额管理,坚持”谁聘用、谁负责,谁聘用、谁出资”的原则。涉密、财务等关键性岗位不得聘用编外人员。凡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提出编外临时聘用人员的书面申请:一是本部门、本单位编制偏少,编内人员难以完成现有工作任务;二是因职能增加,暂时未能调整编制,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三是专业技术岗位现有人员满足不了工作要求,需引进特殊人才的(亦可按《海东地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试行办法》办理);四是有特殊任务,需增加工作人员。

  2、程序。一是凡在限额内确需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以地直、县为单位,在本单位(县)规定限额内,将拟聘人员数、资格条件、岗位要求等,报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审核、地区编办核准并报行署批准后,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二是招聘编外临时聘用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根据各用人单位设置的工作人员岗位、条件等基本情况,通过制定和报批招聘方案、发布招聘信息、报名和资格审查、组织笔试、体检和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公示等程序进行;招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按省上相关招聘原则和条件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XX]18号)执行。三是招聘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与招聘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备案。

  四、管理和待遇。

  1、管理。一是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也可两年一签或三年一签。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聘人员,并在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后7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备案。如需续聘,按相关规定程序签订续聘合同,办理续聘手续。编外人员在合同期内的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编外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二是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编制、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全区编外用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地、县人力资源社会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地区编外用人过程中人事和社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地、县编制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地区编外用人过程中用人数量的核准和监督工作;地、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地区编外用人过程中经费支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地区编外用人工作的综合监督工作。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三是编外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应与在编正式职工一视同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德、能、勤、绩,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由单位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填报年度考核登记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审核备案,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省上相应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备案。四是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不少于20%的职位,专门用于招聘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五是海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

  扶、教育卫生见习生,经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认定后,按省上有关规定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对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连续3年获得的,在此基础上再加2分。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中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的另加2分。五是编外聘用人员的评优奖惩原则上与在编正式职工同样对待。

  凡编外人员中工作表现的,由聘用单位给予必要奖励,如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解除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六是每年由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牵头,编制、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定期对编外聘用人员工作情况及聘用单位聘用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违规进人、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待遇等损害临聘人员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将按有关法律及政策严肃查处。因管理不到位或政策不落实而导致编外聘用人员群体性上访或出现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地、县政府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工资和社会保险。一是工资待遇。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其工资待遇根据所聘岗位、职责任务确定。编外聘用人员的初聘工资标准不低于省上制定的海东地区工资标准。工资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和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其中: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标准按省上相关规定执行。编外聘用人员与正式职工同样实行通讯费、交通费和烤火费补助制度,其补助标准不能低于一般办事员标准。编外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在编人员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二是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编外聘用人员在聘期内的工资实行按年增长

  机制,其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三是社会保险。编外聘用人员在聘期内按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分别由聘用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四是编外聘用人员与在编人员执行同等的职称评审和技能等级考评等人事政策,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编外聘用人员的培养及职业发展。

  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人才交流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编外聘用人员的档案、党团关系、职称评审、考工定级等管理服务工作。五是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育卫生见习生服务(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经参加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进入我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务和见习期限计算为工龄,不再实行试用期。

  其他编外聘用人员考取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审核认定,其聘用期工作年限计算为工龄。六是编外聘用人员的假期,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编外聘用人员因病、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办理。编外聘用人员在有效合同期内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地、县财政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20个月工资额的抚恤金和1200元的丧葬补助费。编外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报销医疗费用,医疗期间,工资福利正常支付,伤情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应待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按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篇二:编外人员清退方案

  规范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管理方案

  规范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管理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切实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强化人事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务发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从严规范编外人员审批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X县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年度申报编外人员聘用计划。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向县委、政府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填报《X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组织招聘。

  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通过其他途径擅自聘用编外人员。对合同即将到期的,要及时到编办、人社局报备需清理人员和保留人员,严禁私自续签合同。单位编外人员没有移交到人力资源公司前,各单位一律不允许申请新的编外用工计划。

  二、开展编外聘用人员清理。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全面审核,对以下范围人员进行清理:

  1.对X年12月31日前合同聘期已满人员,原则上要进行清理,不允许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确需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按照程序进行申报,经组织、编办、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移交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由人力资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2.编外聘用人员超过退休年龄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人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清退;3.对X年10月31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聘用人员,要终止劳动关系进行清理;清理工作要于X年12月31日前完成,X年1月县财政将不再核拨以上范围内人员工资。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实习大学生等政策性就业人员、经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人员和法院、检察院、医院等非县级财政预算单位聘用人员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三、具体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工作重视与否,反映的是党的观念强不强,从严治党的措施硬不硬,责任担当够不够。县委、政府对编外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县委、政府安排部署规范本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管理,坚决清退相关编外人员,确保责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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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到位、效果到位。(二)加强管理,科学清退。没有按照《关于开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

  员摸排统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上报编外人员的,一律不再认可。清退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疫情对就业工作的影响,对家庭特别困难、工作能力突出的,要暂缓清退。同时,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清理。同时,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单位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聘用编外人员。

  (三)严肃纪律,扎实整改。要准确把握清理范围,细致研究政策法规,扎实稳妥清理,妥善处理各种矛盾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未按规定清理、擅自聘用、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清理工作中,不公平公开、“暗箱操作”、推诿扯皮、上交矛盾、造成网络舆情等情况的,将由县委、政府督查室扣除全年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相应分值,并由县纪委监委介入,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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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编外人员清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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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乐县大力清理清退临时人员

  作者:唐树才来源:《机构与行政》2012年第12期

  近年来,昌乐县编办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的要求,通过采取编制准用审批、减员备案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管理,有效遏制了机构编制反弹和人员增长势头,实现了全县机构、编制和人员“三减少”的目标。但是,目前有的机关事业单位违规使用临时人员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某些公共管理、行政执法岗位使用临时人员,绕开编制管理规定,无序用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增加了财政负担和行政成本,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范单位用人行为,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县编办认真开展清理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全县共清理清退编外人员120余人,节约财政资金近500万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办事效率有了进一步提高。一、认真拟定清理清退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征求部门(单位)意见,拟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由昌乐县委办公室和昌乐县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清理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作的意见》,按照“分类实施、区别对待、适当补偿、逐步到位”的原则,对不同岗位上的临时人员采取不同的措施,认真开展清理清退工作。一是留用部分特殊岗位上的临时人员。根据各级各部门工作实际,司机岗位可使用临时人员,但正式人员和临时人员人数不超过纪委监察局核定的公车配备数量。对上级规定允许使用临时人员的门卫、保洁等岗位,实行清差留优,并报县编制部门备案。二是清退年龄较大的临时人员。按照分批分期清退原则,首先清退53岁以上临时人员,其他临时人员制定计划逐步清理。清理方案和清理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和县编办。三是适当补偿。被清退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可对清退对象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具体经济补偿标准参照2007年镇街清理临时人员时的补偿标准执行,即对使用的临时人员实行一次性补偿,每工作满一年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四是严禁使用新的临时人员。今后一律不准使用新的临时工作人员,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不准办理和使用人事代理人员,坚决杜绝前清后进、边清边进。二、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一是加强组织领导。2012年5月份,昌乐县专门组织召开了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工作会议,对清理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同时成立了由县委组织部长任组长,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清理清退的各项工作。各级各部门也按照县里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二是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谁用工,谁清理清退”的原则,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清理清退工作的责任主体,严格行政问责制度,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对清理清退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工作力度。三是建立公示制度。加大工作透明度,对清查出的各种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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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范围内对清理规范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四是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在清理清退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违纪行为的,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建立了督查机制,对落实政策不到位、执行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确保清理清退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三、部门联动,与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共推进,切实巩固清理清退工作成果一是加强思想教育。在清理清退工作过程中,广泛深入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清理清退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没有发生一例因清理清退工作上访事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二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确有需要的机关驾驶员和事业单位服务性、辅助性岗位临时人员,纳入编制、人社、财政部门的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各单位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遏止随意使用临时人员的问题。三是创新工作方式,与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共推进。摸清全县编外聘用人员的底数,结合实际,进行清理清退,既保证了清理清退工作的效率,又将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落到了实处。同时,把清理清退工作和我县正在开展的“责任意识大增强、工作作风大转变、服务效能大提升”学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作为检验学习教育活动成效的一项重要内容。下步,将对尚未清理清退的一些服务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上的临时人员进一步分类,把一些能交给社会团体和企业做的工作逐步分离出来,做到“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积极做好清理清退对象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解决社会保险、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再就业等措施,确保清理清退工作稳定有序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程序,对确需使用临时人员的,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与临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全面规范人员管理。(作者系昌乐县编办副主任E:ZY)

  

篇四:编外人员清退方案

  规范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管理方案

  规范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管理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切实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强化人事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务发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从严规范编外人员审批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X县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年度申报编外人员聘用计划。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向县委、政府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填报《X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组织招聘。

  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通过其他途径擅自聘用编外人员。对合同即将到期的,要及时到编办、人社局报备需清理人员和保留人员,严禁私自续签合同。单位编外人员没有移交到人力资源公司前,各单位一律不允许申请新的编外用工计划。

  二、开展编外聘用人员清理。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全面审核,对以下范围人员进行清理:

  1.对X年12月31日前合同聘期已满人员,原则上要进行清理,不允许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确需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按照程序进行申报,经组织、编办、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移交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由人力资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2.编外聘用人员超过退休年龄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人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清退;

  3.对X年10月31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聘用人员,要终止劳动关系进行清理;

  清理工作要于X年12月31日前完成,X年1月县财政将不再核拨以上范围内人员工资。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实习大学生等政策性就业人员、经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人员和法院、检察院、医院

  等非县级财政预算单位聘用人员不在此次清理范围。三、具体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

  清理工作重视与否,反映的是党的观念强不强,从严治党的措施硬不硬,责任担当够不够。县委、政府对编外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县委、政府安排部署规范本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管理,坚决清退相关编外人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效果到位。

  (二)加强管理,科学清退。没有按照《关于开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摸排统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上报编外人员的,一律不再认可。清退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疫情对就业工作的影响,对家庭特别困难、工作能力突出的,要暂缓清退。同时,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清理。同时,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单位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聘用编外人员。

  (三)严肃纪律,扎实整改。要准确把握清理范围,细致研究政策法规,扎实稳妥清理,妥善处理各种矛盾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未按规定清理、擅自聘用、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在清理工作中,不公平公开、“暗箱操作”、推诿扯皮、上交矛盾、造成网络舆情等情况的,将由县委、政府督查室扣除全年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相应分值,并由县纪委监委介入,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篇五:编外人员清退方案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竹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5〕45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府办〔2015〕50号)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范围(一)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和行政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数量,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严格管理。(二)编外人员限于从事单位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人事、财务、涉密、行政执法及行政管理等工作。(三)使用编外人员以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为主,原则上纳入劳务派遣,规范使用,严格管理。二、规范清理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使用编外人员的情况,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编外人员清理统计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编外人员要稳妥清退,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要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政策要求经县政府审

  批同意后登记备案。三、计划审批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

  人单位的职责、编制、岗位、人员等情况,向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书面提出编外人员用人计划申请、《编外人员使用方案》《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和《编外人员审批表》。《编外人员使用方案》应包括用人事由、规模、期限、条件、程序、经费来源等内容;《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应包括“进、管、出”等具体措施。

  县委编办负责审核用人计划,初审通过后,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将《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编外人员使用方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县财政局同意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实施招聘(一)计划批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根据县委编委、县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对编外人员用人计划进行批复,主要对编外人员使用数量、岗位、招聘办法、考核管理、经费来源等事项予以明确。(三)依法聘用。确定编外人员后,由用人单位将《编外人员备案登记表》分别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等部门备案。履行备案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订。用人单位与使用的编外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备案。五、使用管理(一)规范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照劳动

  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编外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切实保障编外人员利益。经同意使用编外人员的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经费控制在本部门(单位)综合预算内。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所需经费由单位按规定解决。实行劳务派遣及其他方式使用编外人员,其经费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使用编外人员,有关经费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按规定执行。

  (二)日常考核管理。编外人员在合同期内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要切实保障编外人员合法权益,要加强编外人员思想、纪律、安全教育培训。

  六、有关要求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申报编外人员计划,严格管理,不得将本岗位工作人员安排在其他岗位而另行使用编外人员。各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使用编外人员,对擅自聘用,或因管理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单位负责人严肃追责。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

  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六、聘用手续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严格控制市直单位编外人员规模,降低行政成本,提

  高行政管理效能,保障使用编外人员的用人单位及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市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管理、不纳入财政统发工资,使用市政府核定的市直单位编外人员数额,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如国家、省和市另有“编外人员”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控制数额,先批后用。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按照“先批后用”的原则,在核定的限额内使用。(二)限定岗位,规范用人。编外人员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专业技术性岗位。严格区分编外人员与公务员、职员等编内人员的岗位职责,严禁混岗使用。编外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档案管理、政工人事、财务、信访、涉密等岗位的工作。(三)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对一些因阶段性工作而招聘的编外人员,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清退。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编外人员也应及时清退。第二章责任分工第四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联合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成立市直单位增加编外人员初审小组,初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承担。(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用人单位增加编外人员的申请,

  提出初审意见及下达编外人员指标。对编外人员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订立、工资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建立完善编外人员管理信息登记系统,实行实名动态管理。

  (二)市委编办负责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编制情况提出意见。

  (三)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编制情况对编外人员经费预算审核,监督检查编外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用人单位为编外人员管理主体,负责编外人员数额的申报和经费预算,做好编外人员的聘用、考核、奖惩、培训、职称评定等工作,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台账管理。

  第三章岗位类别第五条编外人员岗位类别:(一)普通类:是指因用人单位编制不足且短期内无法增加,工作业务需要协助完成辅助性、操作性工作而聘用的人员,分辅助人员、窗口服务人员和驾驶员。(二)专业技术类:是指为提高市直单位管理与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初级、中级、高级3个等级。(三)执法辅助类:是指从事一线执法及消防一线等特殊岗位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办理程序第六条编外人员数额的审批程序:(一)申请。用人单位需使用编外人员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说明申请编外人员的理由和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现有编外人员情况,新申请编外人员岗位职责、使用期限、申请数额及经费供给方式等情况。(二)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用人单位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意见。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提出新增编外人员数额的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单位意见拟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三)下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数额下达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计划。市财政局根据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计划的数额、岗位类别安排经费。第七条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应在核定的编外人员数额内进行。机关单位后勤服务人员数有空额的可按空额数聘用。第八条用人单位编外人员减少、变更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将变动情况及时报送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行编外人员信息动态管理。用人单位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单位编外人员情况统计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编外人员情况及时调整和清算相应人员经费,合理拟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编外人员经费预算。第九条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绿化养护、餐饮服务、会议保障、信息网络服务、公共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等可面向市场采用服务外包形式或

  劳务派遣解决的事项和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不予核定编外人员数额。服务外包或劳务派遣人员经费在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

  第五章招聘及聘用管理第十条用人单位要在核定的编外人员数额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岗位需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人员。招聘工作应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招录程序:(一)公布招聘方案。用人单位招聘方案应明确招聘岗位名称、招聘数额和报名资格条件等,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招聘简章。(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拥护党的领导、品德好、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原则上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由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考试、体检和考察公示。考试可采用笔试、现场操作、面试等多种形式,需在招聘简章中明确。用人单位组织拟聘用人员参加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体检标准执行。用人单位须对拟聘用人员组织考察,主要考察拟聘用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技能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由各主管部门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周期为5个工作日。(四)聘用。经公示确定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聘用手续,并将聘用人员信息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自聘用之日起应依法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5年,具体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确定,试用期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相应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及有关经济补偿等,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岗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和绩效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协商优先原则进行调解,不能达成和解的,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第六章工资福利待遇第十五条统一规范编外人员经费标准,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的编外人员岗位核定相应岗位经费,用人单位的编外人员预算经费用于支付编外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第十六条劳动报酬的确定与调整。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结构、标准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编外人员薪酬待遇的调整,以广东省工资指导线、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市财政承受能力,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七条按照《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编外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的执行标准,依法享有带薪

  年休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病假等假期。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对

  市直单位编外人员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纠正用人单位变相“吃空饷”、超数额聘请人员以及其他违规现象。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府〔2015〕45号)同时废止。

  

篇六:编外人员清退方案

  第九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裁八条按照不提倡不鼓励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将编外岁聘用人员纳入本单位岗位职责管理做好考核使用培看训社会治安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法制教育思想品梁德教育安全生产教育以及清退等工作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一)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

  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六、聘用手续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

  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2.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3.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4.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5.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2.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第十条保安(门卫)、卫生保洁、园林绿化、文印食堂、维修维护等岗位,按照“办事不养人,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原则上实行服务外包或劳务派遣,一般不予核定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单位宿舍(家属区)管理服务人员应由业主委员会聘用,不予核定编外用工指标。第十一条聘用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非特殊岗位年龄原则上要求在35周岁以下;(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应当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一)综合岗位。被聘用到综合岗位上的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为经济类、法律类、计算机类、管理类、文秘类。(二)专技岗位。被聘用到专技岗位上的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资质和学历。(三)工勤岗位。被聘用到驾驶员岗位上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持有相应证件,驾龄在5年以上。第四章管理单位职责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工作由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各司其职,协同管理。第十三条市编办:负责用人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审核;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定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经费发放标准;负责办理编外聘用人员社会保险事宜;负责全市编外用工的统计和调剂;指导、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第十五条市财政局:负责核定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经费渠道并按所在单位性质拨付到单位由单位实行;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相关经费开支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察部门: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对未按规定实行管理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第十七条审计部门:负责对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经费实行专项审计;第十八条主管部门:负责建章立制,严格控制本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考核、培训、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工资福利、发放和社会保险的缴纳;第五章聘用程序第二十条申报。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情况、人员情况、工作任务提出申请理由,并填写《乐平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计划表》,报市编办审核。第二十一条审批。市编委审定招聘计划。第二十二条招聘。根据市编委批准的聘用计划,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招聘编外人员的请示,主管部门拟定招聘工作方案,招聘方案中应明确招聘岗位、招聘对象所具备的年龄、学历、专业等基本条件。招聘方案报市人社局审核把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市人社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并做好招聘考试(测试)、考核、体检、公示等工作。对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市人社局批准,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直接选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拟聘任人选。用人单位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者相关单位推荐提出拟聘任人选。

  (二)资格审查。根据招聘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工作履历和工作业绩。(三)测评。对拟聘任人选进行专业测评。(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者备案,办理聘任手续。第二十三条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编外人员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乐平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市人才交流中心备案一份。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㈠聘用期限;㈡工作岗位与职责;㈢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㈣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㈤工作纪律;㈥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㈦违反聘用合同责任。聘用合同除上述规定必备条款外,可以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约定其它内容。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由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订。第二十五条聘用合同期限视工作任务完成时间的长短确定,分为有固定期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的一般为1~3年,具体期限由双方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其终止时间应为双方约定的工作实际完成时间。首次签订合同须实行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

  期内。对聘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可不实行试用期。第六章管理与考核第二十六条编外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和市人社局负责管理,编外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第二十七条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由市人社局统一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作调整,聘用人员应服从安排。第二十八条编外聘用人员不得跨单位流动,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解聘,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备案。第二十九条编外聘用人员的考核。编外聘用人员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一)考核原则。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二)考核内容。考核的具体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内容,重点考核工作业绩。(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四)编外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时进行,一般安排在一月份进行。(五)考核结果的运用编外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与绩效报酬挂钩,同时作为对编外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当月予以解聘;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当年不计算为累计聘用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当年

  考核可直接定为不称职,并予以解聘;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优秀,由用人单位推荐,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可晋升绩效工资一个档次。第三十条编外人员人事档案可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用人单位为编外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及时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第七章工资待遇第三十一条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二个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比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核定。第三十二条绩效工资系数分为三个档次,学历为本科的0.7;学历为大专为0.6;中专及以下为0.5。第三十三条绩效工资系数每两年提升0.1,1.0为封顶。第三十四条聘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三十五条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情况作适时调整。第八章培训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聘用人员素质的需要,对聘用人员进行分类培训。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安排聘用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培训,聘用人员应当服从安排,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第九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八条按照“不提倡、不鼓励”,“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将编外聘用人员纳入本单位岗

  位职责管理,做好考核、使用、培训、社会治安、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安全生产教育以及清退等工作。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制定);4.编外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本年度内考核不合格的。7、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九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第四十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第四十一条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第十章争议处理第四十二条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工资待遇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岗位原则上不得招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退休后返聘,最长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续聘。第四十四条我市之前的有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凡来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本办法补办相关手续;原已核定绩效工资标准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本办法逐步调整到位。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三)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规范管理,其合法权益,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的提高,XX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的临时聘用人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指地、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因单位人员紧缺或承担阶段性工作任务,以合同形式聘用从事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性、辅助管理、工勤等工作的人员;高校

  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指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育卫生见习生、计生协管员、新农保协理员、纯农牧户和城镇困难家庭毕业生到基层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指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

  二、聘用岗位和条件。

  1、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三类:一是专业技术类是指被聘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二是辅助管理类是指聘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三是工勤类是指聘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

  2、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性端正;二是具有海东户籍或属海东生源;三是应聘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四是应聘从事辅助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五是应聘从事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六是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特殊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七是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八是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聘用条件按省上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聘用原则和程序。

  1、原则。编外聘用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应在核定的数额内由地、县分别通过公开考试招聘,其中地、县临聘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总编制数的10%(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安置人员除外)。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面向区(县)内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实行限额管理,坚持"谁聘用、谁负责,谁聘用、谁出资"的原则。涉密、财务等关键性岗位不得聘用编外人员。凡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提出编外临时聘用人员的书面申请:一是本部门、本单位编制偏少,编内人员难以完成现有工作任务;二是因职能增加,暂时未能调整编制,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三是专业技术岗位现有人员满足不了工作要求,需引进特殊人才的(亦可按《海东地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试行办法》办理);四是有特殊任务,需增加工作人员。

  2、程序。一是凡在限额内确需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以地直、县为单位,在本单位(县)规定限额内,将拟聘人员数、资格条件、岗位要求等,报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审核、地区编办核准并报行署批准后,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二是招聘编外临时聘用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根据各用人单位设置的工作人员岗位、条件等基本情况,通过制定和报批招聘方

  案、发布招聘信息、报名和资格审查、组织笔试、体检和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公示等程序进行;招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按省上相关招聘原则和条件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XX]18号)执行。三是招聘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与招聘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备案。

  四、管理和待遇。

  1、管理。一是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也可两年一签或三年一签。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聘人员,并在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后7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备案。如需续聘,按相关规定程序签订续聘合同,办理续聘手续。编外人员在合同期内的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编外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二是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编制、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全区编外用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地、县人力资源社会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地区编外用人过程中人事和社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地、县编制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地区编外用人过程中用人数量的核准和监督工作;地、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

  级、本地区编外用人过程中经费支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地区编外用人工作的综合监督工作。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三是编外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应与在编正式职工一视同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德、能、勤、绩,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由单位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填报年度考核登记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审核备案,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省上相应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备案。四是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不少于20%的职位,专门用于招聘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五是海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育卫生见习生,经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认定后,按省上有关规定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对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连续3年获得的,在此基础上再加2分。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中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的另加2分。五是编外聘用人员的评优奖惩原则上与在编正式职工同样对待。

  凡编外人员中工作表现的,由聘用单位给予必要奖励,如有违法、违

  纪以及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解除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六是每年由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牵头,编制、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定期对编外聘用人员工作情况及聘用单位聘用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违规进人、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待遇等损害临聘人员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将按有关法律及政策严肃查处。因管理不到位或政策不落实而导致编外聘用人员群体性上访或出现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地、县政府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工资和社会保险。一是工资待遇。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其工资待遇根据所聘岗位、职责任务确定。编外聘用人员的初聘工资标准不低于省上制定的海东地区工资标准。工资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和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其中: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标准按省上相关规定执行。编外聘用人员与正式职工同样实行通讯费、交通费和烤火费补助制度,其补助标准不能低于一般办事员标准。编外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在编人员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二是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编外聘用人员在聘期内的工资实行按年增长机制,其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三是社会保险。编外聘用人员在聘期内按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分别由聘用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四是编外聘用人员与在编人员执行同等的职称评审和技能等级考评等人事政策,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编外聘用人员的培养及职业发展。

  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人才交流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编外聘用人员的档案、党团关系、职称评审、考工定级等管理服务工作。五是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育卫生见习生服务(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经参加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进入我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务和见习期限计算为工龄,不再实行试用期。

  其他编外聘用人员考取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审核认定,其聘用期工作年限计算为工龄。六是编外聘用人员的假期,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编外聘用人员因病、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办理。编外聘用人员在有效合同期内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地、县财政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20个月工资额的抚恤金和1200元的丧葬补助费。编外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报销医疗费用,医疗期间,工资福利正常支付,伤情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应待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

  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按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篇七:编外人员清退方案

  对x年12月31日前合同聘期已满人员原则上要进行清理不允许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确需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按照程序进行申报经组织编办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移交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由人力资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规范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管理方案

  规范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管理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切实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强化人事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务发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从严规范编外人员审批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X县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年度申报编外人员聘用计划。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向县委、政府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填报《X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组织招聘。

  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通过其他途径擅自聘用编外人员。对合同即将到期的,要及时到编办、人社局报备需清理人员和保留人员,严禁私自续签合同。单位编外人员没有移交到人力资源公司前,各单位一律不允许申请新的编外用工计划。

  二、开展编外聘用人员清理。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全面审核,对以下范围人员进行清理:

  1.对X年12月31日前合同聘期已满人员,原则上要进行清理,不允许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确需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按照程序进行申报,经组织、编办、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移交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由人力资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2.编外聘用人员超过退休年龄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人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清退;3.对X年10月31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聘用人员,要终止劳动关系进行清理;清理工作要于X年12月31日前完成,X年1月县财政将不再核拨以上范围内人员工资。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实习大学生等政策性就业人员、经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人员和法院、检察院、医院等非县级财政预算单位聘用人员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三、具体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工作重视与否,反映的是党的观念强不强,从严治党的措施硬不硬,责任担当够不够。县委、政府对编外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县委、政府安排部署规范本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管理,坚决清退相关编外人员,确保责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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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到位、效果到位。(二)加强管理,科学清退。没有按照《关于开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

  员摸排统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上报编外人员的,一律不再认可。清退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疫情对就业工作的影响,对家庭特别困难、工作能力突出的,要暂缓清退。同时,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清理。同时,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单位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聘用编外人员。

  (三)严肃纪律,扎实整改。要准确把握清理范围,细致研究政策法规,扎实稳妥清理,妥善处理各种矛盾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未按规定清理、擅自聘用、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清理工作中,不公平公开、“暗箱操作”、推诿扯皮、上交矛盾、造成网络舆情等情况的,将由县委、政府督查室扣除全年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相应分值,并由县纪委监委介入,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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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编外人员清退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及各镇站(所)使用编制外人员的管理,需要对事业编制外的人员做好必要的管理!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一)一、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须由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

  三、用人单位应与编制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并负责其行政管理工作,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若需续订,由单位书面申请,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需填写工资审批表报局办核定备案;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六、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标准由局统一制定,变更和调整标准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七、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运用现代化办事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工作偏多、人员偏紧的矛盾。

  八、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未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必须立即予以清退。

  经批准使用编制外人员,在合同期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对编外人员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编外工作人员是指非在编的职工。第三条编外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管理暂行规定和医院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工作安排。二、招聘录用管理规定编外人员的招聘,将根据我院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集体研究的办法适时进行招聘。第四条招聘条件(一)基本招聘条件:具有良好品行和相应的工作能力,首次招聘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岗位高中以上),年龄35岁以下,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因特殊岗位需要或属于人才引进的,由医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进行特殊招聘。(二)基本素质要求: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国家、集体的安全和荣誉;服务意识强,能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服从和执行医院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清正廉洁,恪尽职守,公道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服从组织分配,尊敬领导,团结同志,爱岗敬业,保守秘密。第五条招聘程序(一)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

  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医院人事科。

  (二)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1、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同时制定《招聘简章》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2、院长同意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在院内发布招聘信息(时间3—5个工作日);3、作好应聘人员的信息资料收集审核、整理,进行专业及公共知识笔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负责;其他人员由人事科与相关部门负责);4、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拟招聘人员名额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特需紧缺专业可适当降低笔试及面试人员比例);5、组织医院编外考核聘用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进行集体面试;6、统计面试结果,并根据总成绩排名优先顺序确定拟招聘人员,并组织体检;7、体检符合条件者,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8、拟聘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人事科审核并存档。

  第六条试用期限、合同管理规定(一)首次聘用的编外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管理:无工作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有工作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为1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间表现突出、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可缩短试用期限(最短

  试用期不少于一个月),但须经编外聘用人员所在科室主任提出申请、主管领导批准。

  (二)试用期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聘用方或受聘方随时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天告知对方。

  试用期发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聘用:(1)身体检查不合格者;(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公民;(3)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无法胜任工作者;(4)伪造证件,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5)品行不正或发生重大事故,被其它单位开除者;(6)违反医院有关规定且多次教育不改正者。

  三、编外人员管理第七条医院与编外人员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若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八条建立编外人员人事档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劳动纪律,同样适用于编外人员。医院每年年终对编外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同时作为评比先进的依据。第九条编外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合同:(一)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二)未获得岗位所需的相关执业资格的;(三)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制度;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合同期内事假累计超出半个月、旷工三天以上者;(五)因医院调整、

  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被编外人员拒绝合理安排的;(六)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被辞退人员拒绝签收辞退处理通知的,由所在科室主任代签并有两位以上人员证明,视为已正式通知辞退者。

  第十条编外人员辞职程序:(一)编外人员在合同期内应予辞职前至少一个月向所在科室提出辞职要求,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医院人事科。

  (二)若辞职申请获准,应办理离职移交手续:辞职人员要按规定做好工作及其保管物品的移交手续,包括工作中未完成事项,以及本人保管的文件、资料和各种办公物品、工作服装及其标识标志等。

  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应将移交情况及建议意见书面告知人事科。人事科在接到用人科室意见后方办理相关手续。(三)辞职职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辞职职工结算款项、结算工资、其他应付给职工本人的款项,须扣除以下项目:①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②医院以垫付或代缴的各类保险、税费等相关费用。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再办理手续。若编外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辞职人员办理完所有辞职移交手续后,方可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等相关材料。

  (五)辞职职工未得到批准并且未办好交接工作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岗位,否则由此带来的不良影响及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因各种原因,终止劳动关系者,应按规定办好移交手续后离院;离院手续办理完毕后,脱离劳动关系;且应在离院后15日内来院办理各类保险接转关系。

  逾期所带来的个人损失由其个人承担。四、编外人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第十一条编外人员工资统一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工资组成。试用期内只领取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不参与科室奖金分配、不享受医院有关福利待遇。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聘用后,按确定的岗位发给定职工资,参与科室奖金分配,享受医院相关福利待遇。第十二条根据编外人员的工作性质与工作强度,编外人员基本工资实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第十三条编外人员的绩效工资参照编内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实行能级管理,按月发放,由各用人部门提出考核意见,并按考核结果领取相应等次绩效工资。第十四条编外人员合同期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医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缴纳。

  由其个人承担部分由医院在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五条为了提高编外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稳定性,工作期限每满两年且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的,基本工资提高50元。第十六条编外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的假期、政治待遇及学习培训、职务职称竞聘等;党团员需将组织关系转入医院党团组织;非党、团员可申请入团、入党。第十七条提倡在岗职工(含编内、编外)晚婚晚育;结合科室或部门工作实际情况,提倡大(中)专、本科毕业来院5年、硕士研究生来院2年后有计划生育。五、培训第十八条为提高编外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及工作效率,经常举办各种教育及培训班,指定参加的编外工作人员,除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第十九条医院为编外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要与其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编外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第二十条职称晋升、培训:(一)岗前培训,新进编外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1、医院简介及人事管理规章制度;2、各项业务工作的规程及制度;3、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介绍办事程序及要求。(二)在职培训。编外工作人员须不断研究学习本岗位技能,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各项业务工作做到精益求精。

  (三)专业培训。编外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相同的晋升和短期培训、岗前培训机会。根据本人的表现及业务需要,可选派到院外进行进修学习,接受专业训练,同时还应积极参加本院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理论、实践操作考试等,其培训、考试的成绩列入考核、续聘的依据。(四)为提高编外人员提升自我素质的主动性,鼓励编外人员参加与岗位相关的学历、职称、岗位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后参照医院在编人员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及具体要求、岗位比例等标准,通过医院职称评聘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按照相应等级提高岗位津贴及工资标准,但考试及相关费用自理。(五)职称晋升及考试,执行国家、省职改办有关文件精神。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编外人员的考核管理比照在编职工做法,参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由用人科室及主管部门负责(与月绩效工资挂钩、包括三基三严、临床业务技能、年度考核、医德考评等)。用人部门应于次月5号前将本部门编外人员的考核结果、出勤情况报人事科;定期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与是否续聘挂钩),定期考核按照医院统一安排组织。具体考核内容和要求如下:(一)考核主要内容。对编外人员的考核,参照在编职工队伍管理办法进行。考核主要内容体现在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综合表现和

  工作实绩。考核等次安排。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平时考核是定期考核的基础。1、优秀等次。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

  责,作风优良;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2、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

  作积极,作风良好;能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3、基本称职等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一

  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有限;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一般化;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不称职等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明显存在失误、失职,给医院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不注意廉洁自律,败坏医院形象。(二)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奖励、培训、辞退的主要依据。

  平时考核称职以上的可领取绩效工资的100%、基本称职的领取绩效工资的70%、不称职的领取绩效工资的40%。

  每月的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或继续聘用的依据,连续2个月被评为基本称职或1次不称职的,提出警告,并限期1个月改正。

  年度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次年优先参加外出的进修学习培训,并一次性给予奖励200—400元。

  第二十二条合同到期的续聘考核管理(一)人事科提前一月书面通知科室及本人(即合同到期人员)。

  由本人对合同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所在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室职工对本人进行客观评价后交到人事科。

  (二)人事科再次收集情况汇总后报院长。本人提出续聘时所在科室负责人要组织科室全体职工对该同志工作表现及是否同意续聘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投票总人数的80%及以上,医院再组织专门的考核小组,对该同志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对其在合同期限内德、勤、能、绩、廉各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议及无记名投票,做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级的总评定结果。(三)上报考核结果,并附会议纪要。猜你感兴趣:1.青海省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2.编内和编外的区别3.编外跟非在编的区别4.出差审批管理制度范本5.机关考勤管理制度6.2017事业单位取消编制是真的假的

  《本文为word可编辑版,若不需要以下内容,请删除后使用,谢谢您的理

  解

  原生生物的主要类群》习题

  一、选择题

  1、桃花的下列结构中,经过发育最终成为果实的是()

  A、子房

  B、子房壁

  C、胚珠

  D、受精卵

  2、呼吸作用的实质是()

  A、分解有机物,贮存能量

  B、分解有机物,释放能量

  C、合成有机物,贮存能量

  D、合成有机物,释放能量

  3、旱地里的农作物被水淹没后,要及时排涝,主要是为了促进()

  A、叶的光合作用

  B、叶的蒸腾作用

  C、根的呼吸作用

  D、根的吸水

  4、农业生产中对农作物进行合理密植主要是为了()

  A、提高作物对水分的吸收

  B、提高作物对土壤中无机盐的利用率

  C、提高作物的蒸腾作用

  D、提高作物的光合作用

  5、下列关于光合作用原料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光合作用的原料是二氧化碳

  B、光合作用的唯一原料是二氧化碳

  C、二氧化碳和水都用于制造淀粉

  D、二氧化碳和水都是光合作用的原料

  6、晚上,将金鱼藻放在盛有水的试管中,将试管先后放在离白炽灯如下距离处,在相同时间内试管内产生气泡数量最多的是()

  A、10厘米

  B、20厘米

  C、30厘米

  D、40厘米

  7、贮藏蔬菜、水果要保持低温,这是因为(

  )

  A、温度低,减少细菌病害

  B、温度低,呼吸作用弱,有机物消耗少

  C、温度低,促进光合作用积累

  D、温度低,蒸腾作用弱

  二、实验探究题

  1、下面是验证“绿叶在光下制造淀粉的实验”的具体步骤,请回答有关问题:

  ①把盆栽的天竺葵放在黑暗处一昼夜。

  ②用黑纸把一片叶的一部分的正面和背面盖住,然后移到阳光下,照射3小时~4

  小时。

  ③剪下遮光的叶片,去掉黑纸。

  ④将叶片放在盛有酒精的小烧杯中,再放入大烧杯内隔水加热,叶片颜色逐渐由

  变成

  。

  ⑤取出叶片,用清水漂洗干净。然后放在培养皿里,向叶片滴加碘液。

  ⑥稍停片刻,用清水冲洗掉碘液。这时可以看到,叶片遮光部分呈

  色,没有遮光的部分呈

  色。

  (1)步骤①的作用是:

  。

  (2)步骤④中酒精的作用是:

  。

  (3)这个实验说明了:

  。

  2、有一次小明上街买回来一袋黄豆芽放在阳光下,下午去打开一看,发现许多黄豆芽变成了“绿豆芽”,小明觉得奇怪,他把这一发现告诉了同学们,他们决定把问题搞清楚,请

  你和他们一起去探究。

  (1)你的问题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能影响叶绿素的产生吗?

  (2)针对你提出的问题,请作出假设:____________对叶绿素的产生有影响。

  (3)设计实验方案:

  A、取一定数量的新鲜的黄豆芽分成两份,分别放在甲、乙两个容器中。

  B、把甲放在___________下培养,把乙放在__________处培养。

  (4)该实验的预期效果是:甲中的黄豆芽_______绿,乙中的黄豆芽_______。

  

篇九:编外人员清退方案

  规范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管理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切实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强化人事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务发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从严规范编外人员审批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X县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年度申报编外人员聘用计划。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向县委、政府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填报《X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组织招聘。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通过其他途径擅自聘用编外人员。对合同即将到期的,要及时到编办、人社局报备需清理人员和保留人员,严禁私自续签合同。单位编外人员没有移交到人力资源公司前,各单位一律不允许申请新的编外用工计划。二、开展编外聘用人员清理。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全面审核,对以下范围人员进行清理:1.对X年12月31日前合同聘期已满人员,原则上要进行清理,不允许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确需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按照程序进行申

  报,经组织、编办、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移交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由人力资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2.编外聘用人员超过退休年龄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人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清退;

  3.对X年10月31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聘用人员,要终止劳动关系进行清理;

  清理工作要于X年12月31日前完成,X年1月县财政将不再核拨以上范围内人员工资。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实习大学生等政策性就业人员、经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人员和法院、检察院、医院等非县级财政预算单位聘用人员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三、具体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工作重视与否,反映的是党的观念强不强,从严治党的措施硬不硬,责任担当够不够。县委、政府对编外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县委、政府安排部署规范本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管理,坚决清退相关编外人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效果到位。

  (二)加强管理,科学清退。没有按照《关于开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摸排统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上报编外人员的,一律不再认可。清退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疫情对就业工作的影响,对家庭特别困难、工作能力突出的,要暂缓清退。同时,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清理。同时,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单位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聘用编外人员。

  (三)严肃纪律,扎实整改。要准确把握清理范围,细致研究政策法规,扎实稳妥清理,妥善处理各种矛盾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未按规定清理、擅自聘用、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清理工作中,不公平公开、“暗箱操作”、推诿扯皮、上交矛盾、造成网络舆情等情况的,将由县委、政府督查室扣除全年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相应分值,并由县纪委监委介入,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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