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工作不足(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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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工作不足(10篇)普法工作不足  而对学校提出的要求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往往口头上很重视实际上不重视说起来很重要做起来不重要这使得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很难落到实处长期以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普法工作不足(10篇),供大家参考。

普法工作不足(10篇)

篇一:普法工作不足

  而对学校提出的要求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往往口头上很重视实际上不重视说起来很重要做起来不重要这使得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很难落到实处长期以来高校保卫部门安全防范的管理权限仅限于校园内部在整治周边环境时由于没有执法地位和执法权限而显得有心无三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进一步明确了方向有关各方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主动探索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内容简介:摘要:法制宣传教育对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等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创新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是建设平安中国的现实需要。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和机制,还存在着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解决好这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摘要:法制宣传教育对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等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创新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是建设“平安中国”的现实需要。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和机制,还存在着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制定符合基层和民众实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期规划,深化政法机关办案释法说理工作机制,建立专业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健全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关键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问题;对策建设“平安中国”是党中央为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而提出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不论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考量,建设“平安中

  

  国”都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制宣传教育是实现“平安中国”的基础。多年依法治国的实践证明,法制宣传教育对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培养公民遵纪守法意识都有着极大的作用。但是,考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现状,我们看到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和机制,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而有进一步的改进和创新,存在着诸多值得反思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用战略的眼光、理性的态度重新认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加符合时代的要求,在“平安中国”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平安中国”的现实需要1.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肯定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既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也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科学论断。国家能否实现依法而治,不但与完善的法律制度、健全的司法机构有关,而且与国民形成的法律文化、法治观念有着很大的关系。“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①中国传统社会人与人的关系是靠“礼”来维持的,它追求的是“无讼”,这与现代法治国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靠“契约”来维持、更讲求权利与义务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仅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使民众的思维和观念从传统的“泥沼”中走出来,形成蕴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代法治

  

  意识。要完成这个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依靠法制宣传,对民众进行持久而细致入微的教育。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经济主体、交易形式、经济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特征,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些纠纷如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就会拖慢、阻碍经济转型跨越的步伐。例如市场上不时出现的假冒知名品牌、侵犯技术专利的“山寨”产品,不但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更为严重的是,它使品牌和技术专利所有者的市场收益受损,极大地挫伤了其研发新产品、进行产业升级、转型的积极性,导致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恶劣后果,成为企业经营模式由粗放式向精细化、高耗能向低耗能、加工型向技术型转型的障碍。但是,传统的“自主调解”模式显然已经不可能担负市场经济定分止争的重任,解决这些问题,还得依靠法制的力量和群众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高度自觉,如此,我们就必须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用法治的手段保障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和经济转型跨越顺利实现。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实现“中国梦”的需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以法治文化的推进作为基础和背景。法治文化意味着法治精神得以普遍地实践和实现,社会活动是按法治精神实践的方式、过程和实现的结果。实际上,法治精神是否深入人心,正是通过每一个公民都能够遵守像“红灯停、绿灯行”这样细小的规则体现出来的。要将这种尊崇法治、遵守规则、尊重法律权威的现代法治理念融入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中,形成先进的法治文化,进而改变传统的积

  

  弊和人们的行为习惯,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②的目标,那么我们就决不能忽视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作用。二、当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部门、单位没有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以研究、部署和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赖于上级机关的安排部署,不能有计划、有目的的主动开展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没有制定与国家全民普法总体部署相配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远规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呈现出短期性、临时性、阶段性、分散性的特征,缺乏系统性、连续性,没有工作成效的评估标准。3.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单一,受众覆盖面不广。标语式、广场式、广播式、传单式的法制宣传教育虽然也有一定的宣传教育效果,但是存在受众面狭窄、没有针对性、缺乏系统性的缺陷,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宏观要求不相适应。4.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不符合我国广大民众的文化水平实际。宣传内容专业性过强,解释法律比较生硬,缺乏通俗易懂、贴近群众生活、对法与理进行条分缕析的鲜活案例。5.没有建立起从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专业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公检法司各自为政的单兵作战为主,没有统筹协调的专门机构,形不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合力。三、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措施构想

  

  3.进一步推进政法机关办案释法说理工作机制。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在其立案决定、批捕决定、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中,除了载明处理结果外,要对得出该结果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法理依据进行详细的陈述,解除当事人心中的疑问,使群众看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增强依法办事的信心。另外,政法机关还可以每年选择一些不涉及秘密的典型案例,编印成册,发放给群众,使群众能够方便的学习和了解法律,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增强法治观念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4.发挥媒体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具有传播快、覆盖面广等特点,要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政法机关就应该借力媒体,与他们密切合作,既满足媒体的需求又兼顾法制宣传教育的需要,使双方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共同承担起提高公民法律素养的重任。

  5.建立专业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从相关部门抽调一些具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写作能力的人员,建立专职的法制宣传教育机构,由他们按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期规划的要求,制定每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方案,确定宣传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并由他们负责组织实施和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成效进行评估。同时,该机构还可以承担新闻发言、向媒体供稿、组织协调、案例编写等工作。

  6.健全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实际上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才是整个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核心,是我国形成良好法制环境的关键所在,是重中之重。按照人的成长规律,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形成的重要阶段。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不仅仅是让他们掌握几条法律条文,了解一点法律常识,最重要的是要

  

  让他们形成蕴含现代法治理念的优秀法治文化。因此,必须把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组织法学、教育学和心理学方面的专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按照不同的年龄层级,编写法治文化教材,从幼儿园到大学,持之以恒地开展法治文化教育,使他们在融入社会生活之前即形成守法、尊法、信法的法律意识,使民众的法律素质从整体上得到提高,还可以通过他们将这种优秀法治文化代代相传,形成法治文化的良性循环。

  总之,“平安中国”建设不仅仅与社会治安有关,实际上它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与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民众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平,以及树立法律权威、提高执法公信力等方面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则是所有这些工作的基础,也是一项立足长远的工作,必须以愚公移山的精神持之以恒的坚持下去才能取得成效。

  内容简介: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现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现在已经展开的司法体制改革,成功与否就看能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上述目标。从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看,改革的根本路径,仍然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

  

  导,但哪里需加强、哪里应改善还得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种种现象表明,对党的领导在我国司法领域可能有一个谈论加强有余而考虑改善不足的问题。

  一、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基本观念、制度和体制(一)党的领导的基本观念根据中共现行有效的权威性文献以及长期主导党的各级组织行为的认识倾向,似可把相关主导观念概括为如下数点:1.认为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制宪、修宪和立法过程从党与国家关系角度看是国家权力机关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活动;主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认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章);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法律,包括领导官员、群众遵守法律,领导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和领导法院检察院适用法律处理案件。3.承认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组织和官员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4.由于长期在理论上将军队、警察、法庭相提并论,同等看待,故认为立法、行政、审判、检察等组织都是国家机器的不同组成部分,他们所行使的都是国家权力,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相比并无什么特殊性。5.认为党必须领导法院、检察院和相关部门(如行政机关中的公安部门)协调一致地工作,不怎么提相互制约。中共现行党章规定:“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没提宪法有关条款规定的“相互制约”。

  

  6.认为加强党的领导的首要方式,应是组织上持续强化上级党委政法委和地方党委对司法机关的外部掌控和党组织在司法机关的内部主导;认为地方党的组织或上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取得和维持对司法机关所有重要事务的决定权,包括对大案要案和敏感案件处理结果的决定权。

  7.主张“始终坚持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注1意即“党”说一不

  二,不容置疑,不容讨论,显然包括必要时决定具体案件的办理结果。

  (二)党领导制定法律的基本制度党领导制定法律,首先表现为中共中央领导制定和修改宪法,其次是制定普通法律。

  1.党对宪法制定和修改的领导。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全面系统地记载着执政党的重大主张。从1949年9月中共领导制定临时宪法《共同纲领》以来,我国制宪和修宪形成的传统,就是首重全面系统记载执政党的重大主张。1954年宪法的制定过程集中表明了这一点:

  中共中央向全国政协提议,由后者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制宪,启动制宪程序;按中共中央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中共中央内部亦设立宪法起草小组;中共中央主席直接领导宪法草案起草工作,政治局扩大会议先后3次讨论宪法草案初稿;中共中央向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宪法草案初稿;宪法草案的各层次讨论都由党的各级组织主导,最重要的不同意见都报中共中央决定;就内容而言,1954年宪法记载着中共内政外交经济政治军事社会等所有方面的最重要主张。

  

  党对法律创制的领导。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记载着执政党在社会和国家生活各个领域的较具体主张。宪法是根本法,其他法律都只能根据宪法制定,不管这些法律是否写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之类文字。这是一切立宪国家法律生活的常识。所以,立法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深层含义,实乃“根据执政党的重大主张制定本法”,其中贯彻党的政治领导的含义清楚明白。法律的创制包括法律的废止、修改和制定。如果说“根据宪法制定法律”使法律得以贯彻党的长远性重大主张,那么,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党组对立法过程的领导,就是使法律的每一个具体条款都反映党在当下的具体主张的组织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讨论和处理这些重要问题,必要时会与中共中央书记处沟通,会向中共中央政治局请示报告。所以,司法机关严格按法律规定办理案件,本身就是具体落实党的领导。

  (三)党领导实施法律的基本体制法律实施包括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在遵守法律方面,党的领导主要表现为其党员和组织起模范带头作用,并通过其各级党委的纪检委监督党员遵守法律的情况。与遵守法律相比,适用法律复杂一些。适用法律本身,应进一步区分为适用宪法与适用普通法律两个方面。我国的宪法适用,首先和主要的是立法适用,其次是行政适用(包括根据宪法制定行政法规),我国法院、检察院无权直接根据宪法条款办理具体案件。适用普通法律可区分为立法机关适用(法律的立法适用)、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行政适用,亦可称法律执行)和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司法适用)等几种具体形式。在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党会实行组织领导,这种领导由行政机关及其各部门中的党组(个别情况下是党委)负责落实。现行宪法

  委等部门的职权和工作体制,绝大多数处于法律行政适用的范畴内,包括国务院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等等。宪法

  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检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委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罢免本级法院院长和本级检察院检察长。有关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级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员,任免本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等等。按体制性安排,所有这些法官、检察官都是由本级或者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向相应级别人大或其常委会的。

  从县区一级到中共中央,各级党委都设置了政法委员会领导司法工作,在党政不分的历史条件下,政法委事实上是法院、检察院的上级领导机构。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法院、检察院党组,须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同级党委重要会议和主要领导人、政法委领导人讲话精神。正如最高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最近所要求的,各级法院须“及时向党委和政法委汇报法院工作的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注2

  3.各级党委在司法机关都成立有党组,按党章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是对应的行政区域的党委。

  4.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故党员法官不可能不接受党组织的指示,即使是处理具体案件。事实上,我国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绝大部分都是中共党员,即使不是党员,其任职也是经党的组织部门的。检察院的情况与法院基本相同。此外,党员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各级法院还有机关党委,各审判庭还有党支部。这些组织虽不直接影响案件审理,但与案件审理工作仍有不同程度的关系。

  二、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成效和在司法领域的缺憾党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政治领导,主要体现为通过人大制度,将党的重要主张区分不同层次,都转化成了国家意志,即制定成宪法、法律。迄今为止,这方面的工作做得非常有成效,其标志性成果,是基本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思想领导,部分是通过制宪修宪展开的,更多地体现在法律创制、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各个具体环节。就司法而言,党对这个领域除通过制宪、修宪和立法等方式实施了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外,大量的工作是实行组织领导。党的组织领导在司法领域比在立法和行政执法领域还过硬,已经做到了纵横到边,上下到底,没留任何空白。但是,既然如此,我国司法体制为什么成为法治建设方面突出的薄弱环节呢?中央现在宣示的司法改革目标,多数是国家法治建设多年追求的效果。正是因为司法体制过去一直没能取得理想的效果,中央现在才系统重申改革目标和部署新的改革步骤。司法领域长期没有做好,司法机关和法院裁判像今天这样没有

  

  权威,一定是有原因的。今天我们对照中央宣示的司法改革目标,较系统地盘点党领导司法的现行制度,感觉其中确有不少方面是与改革追求的效果相悖的。下面分两个方面来看看其中的缺憾:

  (一)理论或司法观念方面的偏差理论是行动的指南。现行司法体制为什么不够公正,为什么缺乏足够公平正义、权威和效力?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虽然复杂,但主流理论或认识偏差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在党政不分的情况下,党委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成为事实上的案件当事一方,因此,党委领导与法院保持其中立裁判机关性质的需要之间,难免经常处在冲突状态,并且只能是法院服从党委。法院的审判行为现在分三类――民商事审判、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其中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数量极少的自诉案件除外)都是以国家机关为当事一方,而地方党委事实上也是他们的领导者,与他们荣辱与共。甚至原本党委应该与案件争议双方都没有利益冲突的民商事案件,也因为国有企业与非公企业的区分而使得当事双方与党委的关系有了远近之分。可见,如何理解和实行党的领导才能不损害法院作为裁判组织的中立公正立场,是司法体制改革回避不了,然而又未能解决的理论问题。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党的权威性文献强调了“公正高效权威”、“公平正义”、“独立公正”等司法价值,但没有确认这些价值产生的前提,其实,这个前提就是官方文献一直回避的司法中立,其中首先是司法政治中立。中立是上述所有司法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

  立场中立才能独立、公正、公平,公正、公平才能形成正义、权威、效力。实际情况是,我国司法不仅容许而且多少年来都是公开

  

  提倡“讲政治”的,“讲政治”的要求暗含对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场的否定。提出“讲政治”,实际上是要“纠偏”,要纠“讲法律”之“偏”。

  3.理论上未厘清司法的特殊性,在执政或领导方式上习惯于对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刀切”。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无疑也包含执政、司法方面的在这方面,我们一定要看到现代法治国家政党政治的以下特点:

  在普选的基础上,执政党可以尽量多地直接控制议会多数席位,可以直接掌控内阁或内阁主要职位,但不可以直接掌控司法机关,尤其不可以直接决定任何个案的审理结果;执政党对法院组成人员的影响,一般限于在出现缺额时,由本党在行政机关中担任首脑的人物向立法机关提出补缺人选,由后者批准,但只可法官人选,不可使已经任职的法官去职,因而已经任职的法官的行为并不受他的机关或人员左右。我国现在这种由执政党直接、具体和自始至终控制法院组成人员任免,可全面具体影响案件审理过程和在必要时事实上决定审理结果的制度,同现代法治国家的执政党在司法领域的执政行为,是截然不同的。我国执政党对司法这样一种执政或领导方式,近乎完全抹去了司法机关、法官应有的中立形象,因此,案件审理和裁判往往难言公平、公正、正义,很难让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心服。形成上述状况有深刻的理论根源。根源之一,是中共在取得国家领导地位或执政权后,仍然奉行革命年代那种为夺取政权服务的国家学说。按照那种学说,军队、警察、法庭都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他们行使的都是国家权力,法院与警察、军队一样,并无什么特殊性。这种理论的逻辑必然是:

  

  法院代表中国的国家、政府,在中与外、官与民之间发生争讼时,无所谓中立和居中裁判的问题,只能是“拉偏架”,只能是名为做裁判,实际上帮国家、帮政府。显然,按这种传统革命理论办事无法建设好今天的司法体制。

  4.党的政法理念中缺乏制约因素,“一元化领导”意识长期主导党委与司法机关关系。在这种政法意识主导下,党的领导中的“党”被主要解说为地方党委,而地方党委必须领导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协调一致地工作。这种观念造成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一家亲的观念,因而处理相互关系重合作轻制约,有时甚至弃守法定的制约环节。现行党章规定:

  “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这里没有提到制约,而且最终的落脚点是“协调一致地工作”。事实上,只要让地方党委统一领导法院、检察院和公安三方,凡党委过问的案子(尤其是刑事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肯定是三方协调一致的。宪法

  二,不容置疑,不容讨论,其内容显然包括对党委或其政法工作部门主导办理的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容质疑、不容讨论。把党对司法的领导强化为绝对领导属于过头话,应该予以澄清。不论从哪种意义上说,地方党委或党委的政法委都不能等同于党,而强调党的绝对领导,能进行具体操作的一般来说只能是地方党委或政法委,所以,其结果必然强化司法的人治倾向,损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另外,党中央一直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种价值协调实现,而不是用其中一点否定其他两点。党的绝对领导的提法,逻辑上和实践上都势必既否定人民当家作主、轻忽人大,同时又必然破坏法律实施,让法律屈从于当权者的意志。

  (二)党领导司法的方式中须反思的方面基于以上政法公理可以看出,我国现在执政党领导司法的体制存在一些弊端,这些弊端都是弱化由法律体现的全党领导和过分强化地方党委或政法委的组织领导造成的。在司法实践中,普通民事、刑事案件,做到依法处理问题不大,但遇到大案、“敏感”案件、直接间接涉及党政机关利益或重要领导人家人的案件,情况就不一样了。这类案件,一案当前,依法律应该怎么处理是一回事,按党的有关组织或领导人意见怎么处理是另一回事。如果这类案件知名度透明度高,要求依法处理的呼声高,法律的规定可能管用,反之有关党组织或领导人的决定、批示、意见等等就可能压倒法律的规定。此种案件处理结果,往往取决于从不同角度或层面代表“党”的各个“头”后面的综合实力对比。别的不说,已公开半公开披露的由周永康批示的案子,就是实际例证。

  党被多头代表且竞相影响案件办理结果的情形,实际上反映了全党主张与党内一部分人主张的相互对立,在党的现行领导体制下,对

  

  立的结果往往是与政法公理反其道而行之,即上下高低秩序颠倒。某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的规定与党委、党委政法委或他们的领导人相应的决定、指示、批示之间的不同,实质上反映了全党主张与党的局部组织或其中有特殊地位的党员个人的主张的冲突。在现行党组织与司法机关相互关系体制下,两者无冲突则已,若有冲突,体现全党主张的法律,通常会处于劣势,因为,在司法过程中,法律是由管辖案件的司法机关体现的,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实际上受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或党委书记领导。原因是,法律条款是抽象的,党委、政法委、书记是具体的,不严格依法办事风险很小,不按党委、政法委、书记的决定、批示等办事风险极大。上述原因造成了我国法律生活中出现大量违反政法公理的行为畅行无阻的情形。其典型表现是:

  特别重视党委、政法委及其书记的文件、讲话和批示,相对轻视法律;党的机构或领导人的决定、批示、指示与法律的规定冲突时,基本都是按决定、指示、批示处理案件。民间的说法是,“什么法(律)都不如领导的看法”。这些都是不成文的制度,被称为“潜规则”,是法官、检察官每天必须面对的现实。

  3.我国司法领域历来加强的党的领导,实际上主要不是政治领导而是组织领导,即党的地方组织或党的政法部门对司法过程的领导权,因而实际上获得加强的是地方党委、政法委甚至党委书记以自己的意志取代全党主张的能力。因此,其结果往往是,真正的党的领导即由法律体现的全党主张不仅没有得到加强,反而相应地被削弱。这就是往往党的领导叫得最响亮的地方,法律实施情况最糟糕,法制被破坏得最严重的根本原因。由于把党的领导片面解说或理解为地方党委、政法委或书记的组织领导,整个中国各级司法机关上下左右,

  

  党的机构设置和功能覆盖,已经实现纵横到边,上下到底。党的组织领导的这种无缝覆盖,没有给司法机关和法官、检察官留下多少独立行使职权的空间。如果说司法机关、法官检察官办理非敏感案件、非重要案件和小案还有一些空间,那也完全取决于党组织的自律。既然完全取决于自律,那就是说,即使是一般性案件,地方党委、政法委、本机关党组,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只要觉得有必要插手就能插手,并能有效影响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用政法公理来衡量,这实际上就是法律体现的全党主张,在司法实践中随时随地可以被党内个别组织或个别领导的意志取代和改变。

  4.将党的个别组织的领导混同于党的领导,造成在敏感案件、大案、要案,往往都会出现借口加强和落实党的领导搞人治的情况。在这方面,似乎很少有人关注和指出一些基本常识:

  党的领导与某个地方党委、政法委或其书记的领导,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宪法法律与党的局部组织及其领导人意见的关系,实际上是中共全党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与党的局部组织或其领导人意志之间的关系。让党的局部组织或其领导人全盘操控地方司法,必然造成以后者否定前者的问题。

  5.党的组织领导对全国司法机关实现纵横到边、上下到底的全覆盖,看起来是加强了党的领导,实际效果是基本搞废了司法机关及其本来应该有的居中裁判效能。以法院、法官为例,他们的存在,就是为了在发生争讼的双方之间居中进行裁判,但党的组织领导在法院实现无缝覆盖之后,这个功能基本就没了,法院虽然还是被称为法院、法官虽然还是被称为法官,但性质同行政部门、社会工作机构差不多了。党的组织领导对法院的无缝覆盖使得法院在多数情况下实质上

  

  成了案件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之一。法院、法官与检察院、检察官,还有公安侦查人员,都成了以同一个党委为“家长”的一家人。在行政诉讼案中,法院、法官与被告的行政机关也是一家人,他们背后主事的是同一个党委;在刑事案件中,法院、法官与公诉案件侦办方和检控方是一家人,他们后面主事的也是同一个党委,只有被告及其辩护人等是外人。甚至在民商事案件中,如果争议双方分别是国企和非公企业,法院、法官也等于是在亲戚(国企)与外人之间做裁判。因此,党的组织领导对法院的无缝覆盖使得我国法院、法官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过程违反所有现代国家公认的一条自然正义法则:

  “不做以自己为当事人案件的法官。”这条法则不仅是任何司法裁判者都必须遵守的道德戒律,也是裁判公正最起码的程序保障。其实,“不做以自己为当事人案件的法官”与“司法中立”,乃同一种要求的两种不同表述方式。

  三、结论:党对司法的领导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党的领导问题上,长期以来我们往往讲加强有余,讲改善不足,尤其在司法领域。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中共中央已经意识到改善党的领导过去注重得不够,并意欲有所弥补。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条件下改善党对司法的领导,首先要按法治标准理解和解说党的领导。按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司法过程中只有法律能体现党的领导,党对司法过程的领导只能通过创制法律和实施法律的方式来体现。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中央、政治局、

  

  政治局常委会能代表党,地方党委和各级政法委只是党的局部组织和机构,他们的领导不能等同于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只能以贯彻全党主张的方式实现,决不可能通过让党的局部组织或其领导者个人意志取代全党主张的方式实现。改善党对司法的领导,需要我们客观看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明白这种根本政治制度也有弱项,需要采取措施加强。这同制度自信不矛盾,制度自信不是固步自封,盲目优越自大。受人大制度横向配置国家权力的总体结构限制,我国法院和法官的宪法地位偏低,若不改革,将难以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须知,在全球所有现代法治国家,法院的宪法地位在同级国家机构中都是最高的之一,属于

  察权,都只能以司法中立,尤其是法院、法官政治中立为前提。法院、法官没有中立就谈不上司法公正、公平和正义,而没有司法公正就不会有司法的权威和高效。我国法院、法官以中立形象出现可以有效弥补法院宪法地位偏低的缺憾,提升其权威性。关于提升法院、法官权威的路径,迄今为止法学界有两种议论:

  一是主张提升法院院长等法官在党内的地位,比如说设置一个常委的席位;另一种意见主张的路径是法院、法官政治中立或司法非政治化。考虑到法院的审判机关性质、办案合议制的要求,以及所有现代法治国家的经验,看来只有推进司法政治中立这个途径是可行的。用提高法院院长等法官党内地位的办法,很可能不仅不能解决现有的弊端,还会滋生更难解决的新弊端。只有推进司法中立,中国才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道理很简单,现代国家愈来愈多的问题需要由法院、法官用居中裁判方法来解决,而司法不中立,等于国家无真正的司法、无真正的法官。还要看到,如果没有司法中立,执政党很多正当、正义的行为难以获得正当、正义的外观。远的不说,就说中国当前由执政党领导的如火如荼的反腐败斗争,如此正当,如此具有正义性,但却被国内外很多人看成选择性办案、权力斗争、派系斗争、政治清洗。我们百口难辩,因为我国确实没有中立的司法体系,甚至一直以来还直接要求司法“讲政治”,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办案首先适应政治需要。

  (二)如果司法中立的理念能够正当化,其要点应该写进国家或执政党的权威性文献,包括党章、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共中央全会决定等等。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应该通过立法来推进或予以保障。这是很有意义的做法,就目前而言,即使仅仅把这个认识写进中

  

  共中央发布的文件,那也相当于向世人展示了我国司法体制建设全新的远景规划。与此相联系,相应地会产生很多新的、需要研究的问题,同时也意味着为党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开辟了新领域。另外,司法中立有利于排除党的局部组织和地位特殊的党员个人对法律实施的干扰,从消极的方面有助于全党主张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协调实现。

  (三)党对司法的组织领导,更多地应该从改善的方面来考虑,做到有所不为。在对司法的组织领导方面,长期以来实际上差不多可以说只有加强,没有改善,只有张,没有弛,只有收,没有放,以至于党对司法的组织领导现在已经找不到有待加强的空间了。我国司法领域今天实际上已形成了邓小平批评的那种“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注4的局面。为保证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同时也是为从总体上改善领导质量,党对司法的组织领导需要大幅度收缩。

  (四)下面笔者就改善党对司法的领导提几点建议。建议涉及的范围限于司法性质的机构,不涉及其他国家机关和部门。同时按有利于落实前述政法公理的需要,笔者主张区别对待犯罪调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等办案环节的具体情况,在制度安排上重点保障审判中立。

  1.法官、检察官原来是党员的,任职后可保留党籍,但应该冻结组织活动,终止与党的组织联系;原来不是党员的,在任法官、检察官期间有义务不加入任何政治组织。这是推进司法政治中立的基础性制度保障。在实行这一改革的过程中,中共法院、检察院组成人员的现行政治领导方式基本保持不变,但只在出现缺额时,在使他们去职

  

  方面不再发挥作用,罢免或职务变动均依据经过必要修改的法律的规定进行。

  各级法院、检察院不再设立党组,内部也不再设立机关党委或业务部门党支部等政党组织,终结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与法院、检察院之间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原来党组的必要功能可由审委会、检委会承担。

  3.公安部门党的组织制度可以不变,但应该从立法层面对他们提出办案严守政治中立的要求,并将政治中立确定为警察的职业义务。在现有体制下,公安部门享有治安管理与犯罪调查两方面的职权,其中犯罪调查是刑事司法的启动环节,属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考虑的不要求公安部门实行非政党化之原因有

  二,一是考虑到这样做改革阻力会小一点,二是侦查后面还有检察院批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裁判等后续环节可把关,而且,一审完了后还可以有二审。笔者相信,如果能够从以上诸点入手改善党对司法过程的领导,党对国家法律事务的管理从总体上看会比现在更加有效。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

  

  到位的因素。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高校周边安全隐患创新治理路径高校周边环境是指以高校校园为中心,受到高校辐射带动,并与高校相互影响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总和。高校周边环境是因高校而存在,反过来对高校的改革发展又产生影响。高校周边良好的环境,能有效地促进高校的人才培养;反之,则直接影响高校的安全和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就当前高校周边安全隐患和治理路径创新做一粗浅探析。一、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主要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办学规模的扩大、在校生人数的剧增是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校最直接的一个表征。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高校学生消费水平的提高,使得高校成为了一个“商机无限”的地方,因此,高校成为了一个巨大的“吸铁石”,吸引了各式各样人群的到来。大量人口的聚集和相对滞后的社会治理,使得高校周边的安全隐患比较突出。高校师生人身安全存在隐患。高校的聚集功能十分明显,一方面,高校把各类优秀人才和学生招进校园,另一方面各类捕捉“商机”的人员也聚集到校园周围。聚集在高校周围的人员十分复杂,有当地居民,也有外来人员;有经商的、打工的,也有社会闲散人员,还有一些流窜人员、复杂人群的聚集,使得校园周边环境十分复杂。这些人员中,由于目的不同,或是为了经济利益的争夺,或是为了土地权属的争议,或是为了个人权益的争纷,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矛盾激化引发的冲突,对高校和高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带来了隐患。在校园周边,林立的各种网吧、酒吧、歌舞厅、小旅馆、

  

  出租房等存在着无证经营的情况,经营者与高校学生之间由些细小矛盾引起的打架斗殴现象也时有发生;还有一些经营者为降低成本,没有按要求安装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特别是消防设施,这给在这些场所消费的学生人身和财产上的安全带来了隐患。更有甚者,如社会闲散人员、流窜人员,在高校周边游荡,时刻都威胁到高校师生的安全,尤其是位于城乡接合部的高校,师生遭到勒索、敲诈、抢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存在隐患。饮食消费是高校学生最主要消费,高校学生消费的特点是希望得到“物美价廉”的食品。由于高校学生人数众多,需要各异,对食品的要求是花样多、变化快,这对于首先要保证不同收入家庭的学生均能有饭吃、不能随意涨价的学校食堂来说,是巨大的挑战,无论是人工成本、原料成本等都无法满足所有学生时刻变化的需求,这为校园周边的餐饮业带来了“无限商机”。校园周边的小餐馆、大排档,甚至流动摊点以其花样多、口味好、价格低吸引了学生的到来,但是这样的就餐环境条件卫生差,有的摊点就是几块木板搭起来的,许多摊点是无证经营、无卫生许可,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有些商贩为谋取私利,购买变质大米、过期鱼肉、地沟油等原料,存在着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隐患,且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也无从追究,即便追查到相关责任人,他们也无力赔偿。交通安全存在隐患。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许多高校纷纷建立了新校区,新校区大多位于公共交通不便的城郊接合部。这些地方,交通运输条件简陋,道路设施不完善,有的校园周边人流量大的地方没有人行道、没有路灯、没有隔离栏,有些交通标示也不清晰,加之过往车辆车速快,使得交通安全隐患十分突出。此外,由于学校提供给学生往返学校与市区的交通工具有限,这就为“黑车”提供了

  

  广阔的市场,一些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均投入了运送学生的行列,由于这些车辆不具备客运资质,一些司机又属无证驾驶,且这些车辆安全性差,极易出现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也无赔偿能力,学生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精神文化产品存在隐患。在高校新校区校园周边,由于远离城区,大学生需求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网络文化等精神文化产品明显不够,不少商贩也窥见为大学生提供精神文化产品所带来的利益,于是,网吧、卡拉OK厅、棋牌室、桌球室、书店等在高校校园周边建成落地,这些场所一定程度上满足学生的精神文化需求,但为了降低成本,谋取更多利益,一些商贩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对精神文化产品经营管理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反而用一些黄、赌、毒的文化产品来吸引正处于成长期学生,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危害。由于这些场所和产品主要流通于城郊接合部的高校校园周边,相关的部门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做到实时监控,更多的是收到举报后进行一两次清理,但这些场所和产品的成本低,即便进行了清理,又很快“死灰复燃”,这些对学生的精神文化需要也存在隐患。

  二、高校周边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高校周边环境对高校的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有十分着重要的影响,虽然有关各方对高校周边环境治理也给予了重视,但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综合分析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下几个方面:

  高校周边环境十分复杂。高校周边的复杂环境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自然环境复杂,高校校园与周边自然环境相互交叉渗透,空气、水源、地质环境一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高校与周边共用的水电网、通信网、公共交通及公共卫生环境等,使高校不可能脱离周边

  

  环境而成为独立的象牙塔。二是社会环境复杂,高校周边有居民区、商业区,有的高校周边还有工业区、政府机关、科研院所等,不同的区域,功能不同,也就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环境;由于市区用地紧张,还有些高校或新校区不得不建在远离市区的小城镇或城郊接合部,这些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力量和措施相对不足,校园周边环境比较复杂。三是人员情况复杂,校园周边人员各式各样,有当地居民,有固定场所的经商者,也有流动的小商小贩;有有证经营者,也有无证经营者;还有流动人口、社会闲杂人员,甚至流窜人员,复杂的人员情况给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高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不顺。这一方面来自政府思想上的认识,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自身的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主要精力放在抓经济建设上,而对高校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甚至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学校周边环境是学校自己的事情,与地方政府没有多大的关系,所以在工作上被动应付,没有真正把学校周边环境的事情当大事来抓;另一方面是措施不力,有些地方政府认为,高校周边环境整治,主要是治安问题,由公安机关一家处理就行了,但涉及交通、卫生、工商、税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时,公安机关又无能为力。而对学校提出的要求,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往往“口头上很重视,实际上不重视”、“说起来很重要,做起来不重要”,这使得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很难落到实处,长期以来,高校保卫部门安全防范的管理权限仅限于校园内部,在整治周边环境时,由于没有执法地位和执法权限而显得有心无力。

  三、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进一步明确了方向,有关各方要认

  

  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主动探索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创新机制体制,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大格局。以机制建设为抓手,整合各方资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大格局。在具体操作层面上,首先建立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方参与的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研究、推进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其次,把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纳入目标管理体制中,进行目标考核与评估,把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部门和个人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优秀、成效显著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对于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或个人给予批评通报,督促其整改,对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部门或个人的责任。再次,加强对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检查督查,突出问题导向,通过现场办公会、现场推进会的形式,发现问题当场研究、当场解决,提高解决问题的时效性。创新内容与方法,强化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要从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创新教育内容与方法,增强教育的效果。高校要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心理特征和思想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在教育内容上,多用身边的案例来教育学生,多教学生实用性强、操作性强的安全防范知识,力求在教育内容上吸引学生;在教育方法上,采取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如案例分析、讨论,情景表演,多媒体技术展示和实践演练等,力求在教育方法上吸引学生;在教育的时间节点上,要注意一些特定的时间,如新生入学和毕业生离校,每学期开学和放假前,以及节假日前后,要重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创新硬件与软件,提高高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实效性。要加强高校校

  

  园周边的硬件、软件建设,进一步加大人防、物防、技防力度,维护高校周边的安全稳定。在队伍建设方面,一是要抓好校园保卫人员的培养、管理和使用,特别是要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益;要加强管理,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增强主人翁意识。二是要建立一支由当地执法部门、社区干部、高校保卫人员等组成联合工作队伍,定期或不定期沟通信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地方党委政府要在公共安全、交通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下大力气,从硬件方面提高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地方党委政府和高校各司其职,加大技防建设力度,加强信息沟通与资源共享,实现校内外信息一体化建设,把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到一个新台阶,强化信息技术在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中的功能。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整合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高校各方面的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高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参考文献】童金元.高校周边环境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对策.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X林生.高校周边环境现状问题与治理对策.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X

  关键词:学校,法制教育,行政法硬盘播控系统关键设备故障与对策关键词:英汉,互译,词汇预算机会主义行为成因及后果:

  

  回顾与展望关键词:我国,乡镇企业,发展关键词:画板,合理性,几何问题“铺路”高效“畅行”摘要:问题导学模式是教学改革的一项尝试。高中化学问题导学模式的实施,注重教学中的参与性和实践性,通过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过程,学生能够掌握知识要点,并与教师积极互动。问题导学模式重新定位了知识与能力

  附送: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20xx年是“六.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的起始之年,也是进一步增强员工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的重要一年。一年来,我们按照《关于在系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

  明建设协调发展,为维护畜牧系统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面发动,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归根结底是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达到领导班子及成员依法行政,员工法律素质提高。为了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党委按照县法制办“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的措施,为普法工作取得成效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是抓好宣传发动。我局在普法教育工作上有着较好的基础,从“一.五”到“六.五”普法,党委始终把普法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坚持常抓不懈。“六.五”普法工作开始之初,局党委就把“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放在了“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提高员工法律素质、依法治理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我局依法治理力度”这样一个较高的起点上。把启动“六.五”普法教育和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作为大事来抓,积极营造“六.五”普法工作的氛围。将“六.五”普法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步骤及要求贯彻到所属各单位。通过张贴各种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等有效形式的宣传发动,大造“六.五”普法声势,让员工入耳入脑,在理念上接触、认识、理解“六.五”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从而对“六.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有一个总体、概括的了解和认识,做到人人知道,个个明白。同时各所属单位在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措施和目标的基础上,将普法教育目标分解到班组、岗位、个人,让员工知道自己该学什么,怎么做,使“六.五”普法有了非常扎实的群众基础。

  

  二是抓普法机构的健全。为了加强“六.五”普法工作的领导,我局党公文写作将它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了内保、消防、安全、计生、环保等工作制度和组织网络。成立了“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所属各单位也相继建立了一把手为组长的基层普法组织。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职责明确、工作制度健全。普法领导小组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检查、研究、交流普法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各种措施。由于领导重视,经费落实,使我局的“六.五”普法工作得以顺利的开展。

  三是抓规划和责任落实。我局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员工多、员工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责任到位,分层施教,严格考核的思路,制定了我局

  的思想保证,两者相互补充,共同发展;

  

  

篇二:普法工作不足

  工作心得:法治(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我国的普法宣传工作已经历了三十多年,法治宣传教育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成效和社会反响,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知识贫乏、法治观念淡薄的状况有了较大改变,人民群众由过去不知法、不懂法转变成了学法、懂法、守法、尊法,有了一定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这为我国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施奠定了一定基础,使依法治国的进程得到了有效推进。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仍然还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人民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与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仍存在着较大的距离,与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极不相适应。

  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意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在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不但要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司法机构,更要提高全民族的法治素养,让民众的思维和观念从传统的“情”、“礼”泥沼中走出来,形成蕴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代法治意识。要完成这个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依靠法治宣传,对民众进行深渊持久、潜移默化的法治教育。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实现“中国梦”的需要。“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这个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

  大胜利的新时代,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以法治文化的推进作为基础和背景,要将这种尊崇法治、遵守规则、尊重法律权威的现代法治理念融入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中,进而改变传统的积弊和人们的行为习惯,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目标,那么我们就决不能忽视法治宣传教育的基础作用。

  二、当前法治宣传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治宣传教育的方式单一,受众覆盖面不广。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已经开展了三十多年的普法教育了,但是绝大多数普法宣传教育还只是停留在挂横幅、贴标语、出板报、上大课、设宣传橱窗、发宣传资料等形式上,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形式和手段的创新。标语式、广场式、传单式的法治宣传教育虽然也有一定的宣传教育效果,但是存在明显缺陷,往往不能准确把握住人民群众的思想脉搏,要么是针对性不强,使教育内容与人民群众的现实情况和现实需求不合拍;要么就是内容过于简单,造成人民群众只知法律名称而不知其内容;或者是资料内容过于专业详细,致使很多人民群众未必能看得懂、弄得懂、用得上。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宏观要求不相适应。

  2、法治宣传教育缺乏长效机制,重要性认识不足。虽然相关部门、单位制定了与国家全民普法总体部署相配套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长远规划,但在现实执行中极易呈现出短期性、临时性、阶段性、分散性的特征,缺乏系统性、连续性。一些领导对法治宣传教育的认识不够,或多或少认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没有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以研究、部署和推进,致使工作责任不能落实,未能切实建立起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政府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

  积极参与的普法格局,未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普法宣传工作未形成制度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3、普法学法用法脱节,缺乏全面性。各级普法宣传教育,重法律知识宣传,轻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培养,重“责”轻“权”,重视对公民法定义务的宣传而忽视对公民法定权利的宣传甚至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引起群众反感,影响学法积极性。而群众则抱着实用主义的学法态度,重“权”轻“责”,只讲权利不讲义务。面临矛盾纠纷时,不能正确依法维权,只依“法”讲求自己的权利,而不能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稍不如意,则踏上上访之路,信“访”不信“法”。而各级在处理信访问题时,往往抱着能早日息事宁人的态度,法外施恩,把民政救济等措施作为常用的救济手段,意图达到息诉罢访、息事宁人之目的。这样做极大地消弱了法律的权威,也使上访人尝到了甜头,进一步影响了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4、普法对象存在被打折扣的现象,普法考试走过场问题突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每个五年普法教育总体规划要求,普法教育是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执法人员、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中,存在只重视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而忽视了村民、居民、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医务工作者等普法教育的现象。并且在普法考试中走过场的现象突出,在有的普法考试中组织者将试题事先作出答案发到参考人员手里,以至于出现考试之后每道试题到底是怎么回事根本不知道其所以然的现象;此外,普法学习和考试开始虽然采用了无纸化,限定了考试时间和场次,但缺乏有效的监督,替学替考现象普遍存在。

  5、缺乏专业的法治宣传队伍,普法工作及效果难考核。目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工作以公检法司各自为政的单兵作战为主,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形不成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合力。同时对于各级各部门来说,由于认识不够,普法宣传没有纳入综合考核的内容之中,更未能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那样列入一票否决的单项考核内容,具体开展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很难统一考核,人民群众学法的成效更是无法考核。这就导致普法教育工作责任不实,因此尽管各级做了许多工作,但是普法还是难以取得明显成效。

  三、加强和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要转变过去认为经济建设和“一票否决”工作才是是硬指标,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软任务的错误认识,站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促进经济社会曲面发展,大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各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真正做到同安排、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篇三:普法工作不足

  普法依法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的奋斗目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我们要针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现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思维创新为前提,以实践创新为基点,以机制创新为保障,在把握切入点、增强针对性、立足多元化上进行探索,寻求突破,切实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抓深抓实。

  一、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一)思想认识上有偏差,工作力度不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到了搞生产抓经济上,忽视了普法工作的潜移默化作用,认为普法工作只是形式而已,是软指标、慢工程,出力大、见效慢,而抓好生产不仅见效快,而且能出成绩、树形象;从而忽视了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忽视了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工作。有的单位不积极参加,甚至埋怨普法部门,严重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的个别干部甚至认为普法只是针对群众学法,而自己不参加,依法治理就是治老百姓,害怕群众掌握的法律知识多了,反而不好管理,因此存在消极应付思想;而部分公民、企业则认为普法是政府的事,搞好搞坏与自己关系不大,学法不如学技术。(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法上有欠缺,效果不佳。一直以来,各级部门都把普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对待,对普法对象的教育方式上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宣讲为主.发放普法教材,灌输法律条文几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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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普法教育的主要方法。在宣传教育过程中“普法”只是从上往下压的硬任务,似乎是在向普法对象“摊派”法律知识,是典型的“要我学”,没有形成双向的互动关系;“依法治理"被片面地理解为依“罚”治理,成了以法律为“罚则”治理群众.一提到法,有人就会认为是罚款、处罚,使人们望“法"生畏,谈“法”色变。

  (三)考核方式上有缺陷,促进措施不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虽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创建考核中占有一定比例的分值,但是分值太低,不能引起太多的重视。个别单位和领导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平衡,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即:宣传发动阶段工作松,组织实施阶段工作松,总结验收阶段工作紧,在最后“冲刺”阶段突击性地应付糊弄一下,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流于形式,难以有实效.少数人认识普法只是法制部门的事,与已无关,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没有一点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由法制部门“单打独斗”,没有形成合力,没有达到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另外,对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面很广泛,对其考核的措施很难面面俱到,具体方式上也难以科学量化,导致普法工作缺少切实有效的促进措施,从上到下,层层讲,人人讲,就是没有一个有效的手段来促进工作的落实,激励手段不确定,制约手段很有限,导致考核工作无从抓起,考核结果也难以有效适用。目前,虽然有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但是考试对象大部分是在职机关干部和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由于其他人员比较分散,人力、物力、财力在一定时期内跟不上,普法重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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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之一的农民、流动人口等人员几乎没有参加过法律知识考试及其他考核。实际上只是抓住了干部职工的学法、用法和考核,农民、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等人群的学法用法则是一个空白。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迫在眉睫。我们要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来指导普法工作,改进领导方式,工作方式,考评方式,监督方式,从而促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科学规划,狠抓落实,建立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创新普法工作理念,使普法成为公众的内在需求,从主观上推动普法工作全面开展。

  要培养法治环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社会法治环境.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公民认识到法律是建设和谐社会、人民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公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公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才能使公民对法律产生尊重和敬仰,树立法律权威,从而促进全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提高.

  (二)、创新普法工作手段,从根本上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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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科学有效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需要才是根本,普法只有成为人们的内在需要时,才能持之以恒和深化发展.普法对象众多,法律内容广泛,普法工作要承认和重视不同对象人群的个性特征,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立足点,满足和服务于不同时期不同阶层的需要,一切以适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求为标准。要让人们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我们在工作中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兴趣,对法律知识、法律文化、法律思维的探索愿望,从而赢得广大民众的主动参与,使普法教育有机地融入公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不再是为了普法而普法.

  要加大各种新闻传媒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广播电视报纸网络要有法律宣传专栏,有专题节目,要有标语、宣传横幅,黑板报、宣传橱窗。各单位要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节目和纪念日举行有关的法律宣传活动,加大法治舆论宣传.

  (三)、创新普法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保障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需要各种机制保障才能实现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形势下,我们要积极探索,努力构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机制.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明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普法依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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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普法工作联系点制度,领导干部包点包部门督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建立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述职报告制度。每年,各成员单位对各自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发挥的职能和作用进行述职,以提高各单位抓好普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构,成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有专门的普法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二是建立和完善不同普法对象的学法用法制度,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逐步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保证学法用法效果。

  2、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经常性学法制度,定期组织本系统或本单位人员参加法律培训学习,保证公务员每年自学法律知识的时间和集中辅导的学时。单位在集中学习时要有培训内容记录,签到册。单位要将法律知识考试的试卷和成绩表收集归档,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档案.

  3、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制度。明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内容、时间和方式方法,采取自学与集中教育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同时要利用律师担任企业、行业协会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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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同时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自觉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创新普法工作考核机制,完善监督措施。要建立规范明确、量化科学的评估考核机制。要保证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这就需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考核体制。以往的普法工作评比检查大多采取听汇报、看材料的方式进行,没有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没有一整套事前制定的、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量化标准,随意性较大,被考核的单位可以“临时抱佛脚”.这既不利于真实反映普法工作情况,也不利于普法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因此,制定一套科学、量化的科学评估考核体系,将各部门各行业的普法工作职责明确细化,既能指导各部门开展普法工作,又能为考核提供标准,使之逐步迈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要突出抓好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推动人大、政协、新闻、社会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是否正确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执法考核检查,是并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促使执法人员做到文明执法,无乱收费、乱罚款、无证执法、越权执法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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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普法工作不足

  普法依法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的奋斗目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我们要针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现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思维创新为前提,以实践创新为基点,以机制创新为保障,在把握切入点、增强针对性、立足多元化上进行探索,寻求突破,切实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抓深抓实。

  一、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

  (一)思想认识上有偏差,工作力度不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不断发展,部分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到了搞生产抓经济上,忽视了普法工作的潜移默化作用,认为普法工作只是形式而已,是软指标、慢工程,出力大、见效慢,而抓好生产不仅见效快,而且能出成绩、树形象;从而忽视了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忽视了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工作。有的单位不积极参加,甚至埋怨普法部门,严重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的个别干部甚至认为普法只是针对群众学法,而自己不参加,依法治理就是治老百姓,害怕群众掌握的法律知识多了,反而不好管理,因此存在消极应付思想;而部分公民、企业则认为普法是政府的事,搞好搞坏与自己关系不大,学法不如学技术。

  (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法上有欠缺,效果不佳。_直以来,

  各级部门都把普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对待,对普法对象的教育方式上

  往往以法律条X的宣讲为主。发放普法教材,灌输法律条X几乎成

  为普法教育的主要方法。在宣传教育过程中“普法"只是从上往下压的硬任务,似乎是在向普法对象“摊派"法律知识,是典型的“要我学”,没有形成双向的互动关系;“依法治理”被片面地理解为依

  “罚”治理,成了以法律为“罚则”治理群众。一提到法,有人就会认为是罚款、处罚,使人们望“法”生畏,谈“法”色变。

  (三)考核方式上有缺陷,促进措施不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虽

  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创建考核中占有一定比例的分值,但是分值太低,不能引起太多的重视。个别单位和领导对普法依法治理

  .word版.

  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平衡,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即:宣传发动阶段工作松,组织实施阶段工作松,总结验收阶段工作紧,在最后“冲刺”阶段突击性地应付糊弄一下,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流于形式,难以有实效。少数人认识普法只是法制部门的事,与已无关,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没有一点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由法制部门“单打独斗”,没有形成合力,没有达到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另外,对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面很广泛,对其考核的措施很难面面俱到,具体方式上也难以科学量化,导致普法工作缺少切实有效的促进措施,从上到下,层层讲,人人讲,就是没有一个有效的手段来促进工作的落实,激励手段不确定,制约手段很有限,导致考核工作无从抓起,考核结果也难以有效适用。目前,虽然有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但是考试对象大部分是在职机关干部和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由于其他人员比较分散,人力、物力、财力在一定时期跟不上,普法重点

  对象之一的农民、流动人口等人员几乎没有参加过法律知识考试及其他考核。实际上只是抓住了干部职工的学法、用法和考核,农民、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等人群的学法用法则是一个空白。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迫在眉睫。我们要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来指导普法工作,改进领导方式,工作方式,考评方式,监督方式,从而促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务。

  二、科学规划,狠抓落实,建立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创新普法工作理念,使普法成为公众的在需求,从主观

  上推动普法工作全面开展。

  要培养法治环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社会法治环境。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公民认识到法律是建设和谐社会、人民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公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公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才能使公民对法律产生尊重和敬仰,树立法律权威,从而促进全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提高。

  .word版.

  (二)、创新普法工作手段,从根本上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word版.

  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科学有效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需要才是根本,普法只有成为人们的在需要时,才能持之以恒和深化发展。普法对象众多,法律容广泛,普法工作要承认和重视不同对象人群的个性特征,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立足点,满足和服务于不同时期不同阶层的需要,一切以适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求为标准。要让人们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我们在工作中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釆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兴趣,对法律知识、法律文化、法律思维的探索愿望,从而赢得广大民众的主动参与,使普法教育有机地融入公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不再是为了普法而普法。

  要加大各种新闻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广播电视报纸网络要有法

  律宣传专栏,有专题节目,要有标语、宣传横朮■1,黑板报、宣传橱窗。各单位要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节目和纪

  念日举行有关的法律宣传活动,加大法治舆论宣传。

  (三)、创新普法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保障普法工作的顺

  利进行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需要各种机制保障才能实现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形势下,我们要积极探索,努力构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机制。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明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普法依法治

  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普法工作联系点制度,领导干部包点包部门督办普法依法治理工

  

篇五:普法工作不足

  浅谈当前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朱世余从1986年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展了以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的四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即“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在一个封建专制思想影响较深的国度,进行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声势浩大、时间长久的普法“补课”活动,可谓亘古未有的创举。近二十年的“补课”,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效,“法”字已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形成和提高。进入新世纪,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作,也是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虽然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距离形势的发展、人民的需要、社会的需求等还有很大的差距,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一些地方和单位部门对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认识不高,对这项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有些公民甚至党员干部,法律意识不强,遵守法纪、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不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问题屡有发生等,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社会效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机构建设还不健;普法教育中侧重公民义务的教育,忽视了公民权利的教育等等,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与时俱进地搞好普法宣传教育,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探索。一、当前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思想认识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1)是少数干部群众认为,普法工作开展十多年,但违法犯罪现象仍屡禁不止。因此,出现了“普法无用”的模糊认识;(2)是一些地方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把普法工作看成是软任务,存在着“普法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这样一种倾向,认为其他工作抓好了,看得见,摸得着。普法宣传工作没有硬指标,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序上难以衡量,不用着急。因而把普法工作当作可抓可不抓,可多抓也可少抓的事情看待;(3)是少数部门的领导认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部门行为,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情,与其他部门、领导无关,可以事不关已、高高挂起;(4)是少数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存在着“普法工作搞多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就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工作就会越来越难做,怎能让群众懂得太多的法律的?”的错误思想。二是保障机制不够完善。近二十年的普法教育,积极推行“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政协监督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行模式,但这种运行模式的保障机制不完善、不健全,存在许多不足。⑴是普法工作未纳入法制化轨道。国家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来规范普法宣传教育;⑵是检查考核力度不强。大多数地方、部门检查考核力度不大,没有建立检查考核机制,使普法工作仅仅停留在“购一本法律书、听一堂法律课、记一次学法笔记、参加一次法律考试”走过场的形式上;⑶是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保障。普法宣传经费标准无依据,经费来源无保障,有些地方有限的经费也不能专款专用,致使普法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三是普法宣传形式单一。

  普法宣传形式的单一,特别是对外来人员普法、农民普法、群众普法形式的单一,阻碍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发展。主要体现在:⑴是普法宣传教育依然采用上大课、满堂灌、照本宣科的讲法形式。讲解者口干舌燥,旁听者枯燥无味,很难提高学法兴趣;⑵是有些地方、有些单位仍满足拉横幅、贴标语、出宣传栏、设宣传台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收到怎样的普法宣传教育的效果,很难评价。

  四是侧重义务方面的教育,忽视了权利方面的教育。用现代法律理念去审视我们现行的法制宣传教育,就不难发现,不论是教育内容的设定、还是教育对象的选择及教育目的的追求上,无不是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不得违法犯罪放在首位。正是在这种传统理念指引下,我们将普法的目标只能定位于老百姓的知法、守法上,普法也就必然是单纯的、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只是授之以鱼,而忽视了如何授之以渔。也就使全体公民无法树立现代法律理念,更无法实现法治的目的,甚至会成为法治的障碍,普法就失去了本意。

  五是侧重法律条文的单向灌输,忽视了法律素质的养成认为普法就是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例如:我国全民普法教育从“一五规划”到“四五规划”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学习内容。如“一五普法规划”规定:“普及法律常识的基本内容是: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与广大公民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毋庸置疑,这种自上而下的“把法律交给人民”的工作重心之确定完全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贫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感到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里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的滚瓜乱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还是于事无补。

  六是机构设置不合理。“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大多数地方的普法工作都是由普法领导小组领导,普法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都是临时机构,办公室挂靠在司法行政部门。这种机构设置和挂靠,表现出许多弊端。⑴是普法领导小组及其下设办公室因是临时机构,组成人员又都是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人员多,人事变动快,造成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都有挂挂名的临时思想,没有真正负起责任;⑵是办公室挂靠司法行政部门,因职责、权限、编制的限制,造成普法机构人才难进、职责不明、权限不清,工作起来缺乏力度;⑶是由于办公室挂靠在司法行政部门,造成社会上的人们普遍认为普法工作仅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而依靠司法行政部门的力量难以推动全社会普法工作。

  二、抓好普法工作的几点对策要解决当前普法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我们首先必须提高对普法重要性的认识,用科学发展观解决普法工作中的困难,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向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宣传普及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努力实现“四五”期间提出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抓好普法工作时不我待、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当前,应着重做好四个方面

  的工作:一是建立领导机制,确保依法治理的顺利实施。建立以党委、政府为核心的各级党政领

  导责任机制,是落实依法治理各项措施,确保依法治理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因此,在实践中要做到“两个坚持”、“五个到位”。即坚持把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坚持把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总体发展规划;认识到位,责任到位,精力到位,投入到位,奖惩到位。从而把依法治理的直接责任压在各级党政一把手的肩上,有效地解决“两头热”、“中间梗塞”等问题,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真正步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当前应着重抓住健全依法治理办事机构,赋予职权,实行“三定”。普法工作已走过二十个年头,依法治理办公室的地位与其担负的任务,职能十分仍然不协调,处在“小马拉大车”酌尴尬境地。一个工作机构如果有责无权,地位提不高,威信上不去,工作自然难以开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不仅仅是一个办事机构,同时也是一个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赋予职权,在机构改革中实行定编制、定职责、定岗位的“三定”方案,使其真正起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承上启下的中枢作用,协调部门开展工作的纽带作用,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作用,推动依法治理的排头兵作用。

  三是树立创新思想,创新普法宣传形式。(一)要在传统形式与现代手段的结合上突出现代手段。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进入了数字和网络时代,影视、网络等传媒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以其快速、直观和容量大、覆盖广的优势占领了新的领域和阵地,也越来越凸显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优势和作用。我们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引导、支持有关传媒办好法制栏目(网页)、节目,围绕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以案释法、文艺作品等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做到入耳入脑。(二)要在集中教育和日常宣传的结合上重视日常宣传。诚然,利用各种纪念日进行大规模的宣教活动易于产生影响,营造氛围。但是,法制宣传教育更需潜移默化和点滴渗透,因而要注重日常宣传教育,法治历史较长的西方国家也是如此。如英国,在不同的场所,选择最适当的形式,设置不同的法律警语、告示,使人们能切身感悟到法律的真谛,比我们“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去一套套法律全书或一本本法律读本效果会更直接。(三)要在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的结合上注重法治实践活动。普法实践证明,法制宣传教育仅仅靠说教、灌输来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是不够的,要让人们从法治活动体验中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精神。法制宣传教育不仅是让人们知道法律的内容,最终的目的是运用法律、参与社会法治实践。所以,要引导和指导公民积极参与立法活动,领悟法律的本意;推进执法、司法公开,把执法和司法的过程变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强化和规范各类法律服务,把维权和排解纠纷的过程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的过程,使法制宣传教育根治于法治实践中。一次良好的法治实践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且效果远远胜过百次空洞的说教。四是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保持依法治理的强劲态势。依法治理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涵盖面广,渗透点无处不在。同时,依法治理又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要由党委牵头,对依法治理进行监督检查,对领导干部依法治理政绩进行考评。通过签定依法治理年度责任目标,兑现奖惩,实施党政监督;通过

  人大代表视察,年度评议,实施法律监督;由政协不定期协商,对口评议,实施社会监督;聘请监督员,定期反馈信息,公开监督电话,实施群众监督。

  四是强化措施,建立强有力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对在依法治理工作中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实施、认真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和奖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把其作为考核班子整体水平和考核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条件。对依法治理政绩突出的干部,大胆提拔重用;对组织实施工作不力,完不成工作任务或政绩平平的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必要的处罚,不予提拔和重用。同时,依法治理工作必须有组织保障、人员保障、经费保障,健全办事机构,有懂政策、懂法律、懂业务,会宣传、会发动、会协调、会总结,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独挡一面开展工作的人员,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努力改善交通工具、宣传设备和办公条件.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注、支持和参与,需要整合社会资源,走社会化道路。近二十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历程结束了一个法盲众多的时代,新的历史时期社会法治要求更高,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更高。我们法制宣传教育协调组织者,要重新认识和思考新形势下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时俱进,转变观念,不断探索、创新、实践,为建设法治城市,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篇六:普法工作不足

  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自201x动实施以来今年是

  一是对普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一致,仍然存在“一头热,一头冷”的现象,抓普法工作“县里热,乡村冷,主管部门热,协作部门冷”。

  二是“法律六进”整体推进力度不够。特别是在边远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及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员工、社会无业人员的普法教育仍存在“盲区”和死角。

  三是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岗前法制培训尚未全面推广普及,对于党委、政府任命的副科级干部以及各系统任命的干部基本没有进行任前法律考试。

  四是全省统一部署的“无纸化”法律考试考核工作推动难。2、农民普法教育难度大,工作成效难以显现。农民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也是薄弱环节,一是大多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主要是“老弱病妇小”,普法教育组织难、形式单一、参入率低,效果不明显。二是农村面广且缺乏相对熟悉法律的人员,开展普法教育力量单薄。三是农村普法缺少必要的财力投入,常规工作落实难度大、不到位。3、创新不够,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多年来,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措施、方法等多数还是老一套,变化不大、措施不灵、方式不活、针对性不强、吸引力不大。不少地方和单位仅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缺乏创新的意识,普法宣传工作没有深度和氛围。没能将普法教

  

  育与具体的法治实践活动,与本地、本单位的职能职责、具体工作融汇贯通、统筹推进、统筹落实,落入“为了普法而普法”俗套。

  4、组织协调职能发挥不够,未能真正形成合力。普法办事机构统筹协调较难,各部门共同参与积极性不够高,各自为阵、唱独角戏的现象仍然存在。科学调动和优化配置各种社会资源的机制不够完善,没有真正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

  5、考核奖惩的体制机制尚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普法工作是依法治理的基础,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努力实现国家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奋斗目标中最为基础、最为根本性的工作。全省、全市多年来一直坚持将普法法治建设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专项工作,单独安排部署,单独检查考核,单独兑现奖惩,并将工作成效作为评选平安单位、文明单位的先决条件。我县目前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失之过软、失之过宽,考核分值过低、权重较小,很难起到激励和促进作用。

  二、新时期创新普法工作的对策与建议鉴于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为了全面实现“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推动工作创新和发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努力:

  1、落实充足的经费保障机制。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目前,县、乡(镇)两级是基层普法工作得以深入开展的核心环节,能否深入推进,经费保障问题至关重要。不仅要将普法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而且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和工作任务要求。要坚决杜绝表面上将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应付上面检查,但实际上并未真正拨付的现象发生,从而导致普法工作停滞不前、大打折扣。

  

  2、建立有力的督促检查机制。鉴于部分单位对普法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县政府要加大督办检查力度,抽调由党委、政府四大班子分管领导牵头,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督导组,每年定期组织1-2次督导检查。每次检查后都要发政务督查通报检查情况,检查结果计入年终考核分值,这样才会对各单位各部门起到真正的触动和警醒作用。要尽量避免存在“光打雷不下雨”或走马观花式检查现象。

  3、制定科学的目标考评方案。上级在制定具体的普法工作目标量化考评方案时,应该充分考虑基层的工作现状和实际,使量化考评方案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要侧重于对基础保障、载体活动、方法措施等硬性任务的考核,尽量减少软性指标,避免考评方案过于繁琐,防止基层为迎接检查突击编软件和疲于应付等现象。

  4、建全有效的考核奖惩体系。真正把普法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按照普法总体规划确定的奖惩机制,坚决兑现奖惩。既使各单位各部门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又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激发工作热情,自觉抓好此项工作。

  附送:

  基层民政干事工作自我鉴定

  基层民政干事工作自我鉴定工作基层民政干事工作基层民政干事工作

  

  我叫xxx,与20**年毕业于**学院中文系的学生,大专学历。XX年9月份参加工作,现在求职于xx县民政部门,任职为民政干事,下面就是我工作地个人鉴定。工作方面注重学习,工作勤恳踏实,求真务实,注重实践,勇于创新,爱岗敬业。在从事过的经管站会计职务、团委书记和民政干事职务期间,都能用科学的指导方法来开展工作,把握工作规律、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在从事财务工作管理方面,做到严格把关,认真履行好会计的职责和遵守会计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财务的监督与核算,及时做好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当好领导的助手,杜绝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在担任办事处团委书记时,能够认真扎实地做好基础性工作,搞好一些规范性档案工作,调查摸底,了解情况,积极落实好上级和办事处各时期团的工作和各项活动开展。在民政工作能够做到急困难群众之所急,帮困难群众之所需,耐心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深入到农户家中搞好走访,摸清实情,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民政工作。在思想及处事方面我参加工作以来,能够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业务的法规知识,虚心向社会实践和老同志请教学习,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能以热情的工作态度靠近党组织,生活作风正派,团结同事,密切联系群众,增进同群众的感情,努力学习,掌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新形势的农村工作,做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有志向,有热情,有奉献精神。纪律方面能够自觉遵守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在工作中能够做到早来晚走无旷工现象,经常主动加班能够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和同事相处融洽,凡事做到有求必应,责任心强,责任感重。对机关组织的每一项活动,都能够积极参加。总的来说,我在工作上一直谦虚勤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无私奉献自己的前提下不断

  

  的完善自己,武装自己,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添砖加瓦。基层民政干事工作相关内容:财务工作范文

  在财务室工作一年有余,一年中,我不断的努力工作,将各方面的工作都圆满完善了,现在就把个人工作如下:

  一、搞好财务分析,为领导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我知道合理高效的财务分析思路与方法,是公司管理和决策水平提高的重要途径,。

  教师个人思想、工作、学习鉴定.本人一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与时俱进,深入领会其下发相关文件内容,力做思想标兵,把党的思想精髓落实到工作中的方方面面。身为一名教师,深感任重道远,肩负着“托起明天的太阳”重任,切不可得过且过。工作范文过去的一年,是不断学习、不断充实的一年,是积极探索、逐步成长的一年。当然,初入职场,难免经验不足,在业务知识上,与自己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教育教学工作写实性评价思想道德;该同志忠诚党得教育事业,遵守党纪国法,履行教师职业道德,明礼诚信,为人师表。团结同志,热爱学生,服从领导分配,勇挑重担,爱是完成教学任务,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敬业奉献,楷为人师。市场营销工作者营销精英应该从最初的营销员做起,自毕业之后开始到xx公司工作以来,在公司领导的悉心教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以下是我工作的。

  

  行政文秘工作本人于xx年年进入政法学校文法学院任职行政秘书,距今已经有两年的时间里,我在院领导、部门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在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下面就是我这段时间的自我评价。车间见习转正本人于201X年8月在xxxx有限公司工作。见习期间工作努力认真,积极学习,仔细思考,脚踏实地,立足岗位,一年下来收获颇丰,成长迅速。

  

  

篇七:普法工作不足

  另一方面由于党在某一段时期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对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认识不足习惯于用政策来调节国计民生和社会事务许多本应由法律调整的范围常常以党的政策来调整有的地方组织和部分企业还以考虑大局为由随意干预司法和执法活动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时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如单一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利润的提高往往以牺牲环境和侵害员工的合法福利为代价等从而妨碍了在全体公民中树立法制的观念影响了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浅谈当前普法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这个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规范的具体实現。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为了消除封建社会留下的崇尚“皇权”,轻视“法制”的观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以来,在全国公民中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宣传教育这项宏大的社会工程,经过五个五年的精心构筑,已经获得了累累硕果。从前五个五年普法工作取得的效果看,普法机构从无到有层层建立,普法对象的重点从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公务员、青少年延伸到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农民及社会大众,普法对象从要求学法到渴望懂法,宣传方式从单一的发放资料到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更可喜的是青少年学法教育已纳入学校的教育方案中,实现了从小抓起,从源头抓起,如今学法、懂法已成为一种风气和时尚。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公民的法律意识与现代法治国家和我国市场经的发展仍有相当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普法方法还需进行认真的研究。因此,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我们务实开展好“六五”普法工作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给予关注:一、我国现阶段公民意识欠缺的原因公民意识在建构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还存在一些影响公民意识形成的消极因素,究其根源主要有:(一)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这既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也使我们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这个包袱在法律意识方面的表现主要是就某些陈旧意识一时难以消除,如崇尚“皇权”,轻视“法制”的观念,家长制作风和宗族观念,以及讲究门第出身和官官相护的特权思想等等,使封建社会形成的适应封建政治文化发展的臣民意识,一时难以消除。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旧观念、旧意识的影响更为严重。(二)法治意识的淡薄法治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但在封建社会的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极其淡薄。这主要是由于:1.客观上由于自然经济、宗教家族和集权专制三位一体的社会存在形式,导致商品经济的发展举步维艰。2.大规模群众运动带来不尊重法律的副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群众运动常常被用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由于群众运动是不依靠任何法律,并且在发动群众的时候,也只能讲明政策而不能用法律的严格规定来束缚群众的手足,妨碍了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提高。3.依法治国、治企进程缓慢也影响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领导下,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人民政权机关,这时候本应该更好地发挥国

  家机关和法律的作用,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及时地建立起完备的法制,但是,一方面由于长期革命斗争中养成的习惯,党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威信,很多事情都由党的组织来办。另一方面,由于党在某一段时期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对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认识不足,习惯于用政策来调节国计民生和社会事务,许多本应由法律调整的范围常常以党的政策来调整,有的地方组织和部分企业还以考虑大局为由随意干预司法和执法活动,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时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如单一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利润的提高,往往以牺牲环境和侵害员工的合法福利为代价等,从而妨碍了在全体公民中树立法制的观念,影响了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三)公民教育的滞后市场经济的发展证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法治观念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理念和运作体系。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在很多方面还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那一套教育模式,没有及时转变思路,转变到提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上来,这也是导致公民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四)社会转型期制度的不完善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主要表现为:1.存在着制度空场和制度冲突。所谓制度空场,就是制度的供给滞后、不到位,人们有了新的活动却无相应的活动规则。2.现存制度的效率不高或无效。制度的效率是指制度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的大小。如制度对公款吃喝、公款消费等行为的规定,基本上是无效的。如果制度对人们行为有一定约束力,但没有达到制定制度时的预期效果,则是效率不高。3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存。我国公民在心灵深处还存在一种对诉讼的偏见和憎恶,在解决家庭、乡邻、朋友、部属之间的冲突时,认为诉讼费时、费人、费财,即时有了诉讼的结果,也难以执行,造成了多数公民在处理日常纠纷时不愿意诉诸法律。这与现代社会人们普遍重视和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做法相比,差距甚大。一些公民受封建统治者“人治”及现实生活中“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等不正常现象的影响,形成了长官意志就是法的畸形的法律观念。这种观念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格格不入的。(五)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宪法意识弱于普通法律意识。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在我国许多公民的心目中,宪法却被视为是“软法律”而不受重视,一些人甚至认为宪法的作用低于普通法律的作用。二是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这种传统到今天仍有很大的影响。在一般公民的观念中,提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三是诉讼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我国传统习惯的影响,人们

  对诉讼程序重视不够。即使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这样就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二、提高普法教育的途径及方法培养和提高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时代的呼唤和历史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笔者根据本人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认为“六五”普法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重视:(一)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法律和法律意识作为上层建筑中最紧密联系的二个部分,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和发展程度的影响。只有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显示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力量,才能产生一种强制导向的力量,使人们在心理上形成对法治权威的信服,树立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从而为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创造条件。(二)必须创造适宜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成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所谓外部环境,主要是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文化环境。经济环境方面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因为现代法律意识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必须用法律来进行规范。政治环境方面要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民主化、政治活动程序化和政治观念的科学化,因为法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意识是在民主意识的基础上产生的,只有贴近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在广大的人民群众中普及和应用。文化环境方面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精神文明组成部分的法律意识必然要受到精神文明整体发展水平的制约,公民法律意识的完善和提高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完善和发展。所谓内部环境,主要是指法制自身状况。包括两方面,一是建立和制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和方针;二是努力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使人们在心理上形成对法治权威的信服,树立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从而为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创造条件。(三)针对不同普法对象开展重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经过几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初步形成。根据“一五”到“五五”普法重点对象变化之规律,我们可以看出普法对象之重点总的有:各级干部(包括领导干部)、青少年、执法人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公务员、农民等。笔者认为:“六五”普法的重点仍然是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社会民众作为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只有抓住重点对象,抓住普法重点,分阶段,分年度,一步一步地普法,才能达到全民学法、懂法、用法,实现普法的目的。只有明确了普法重点才能了解受教

  育对象在思考什么?关注什么?需要什么?普法重点要以民生所关注的,群众急需解决的,老百姓最需要的为内容,从而增强普法内容针对性,体现实效性。(四)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严格执法认识来源于实践。社会上日常的法制实践活动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具有巨大的、现实的影响作用。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能严格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就能真正显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力量。显示出法制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并得到他们的信任。经过长期的重复实践,就会形成固定的习惯和观念,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五)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一种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途径。所谓大众传播就是通过某种媒介(如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向众多对象传递思想和观点的过程。大众传播具有信息来源的普遍性、强烈的时效性和敏感性、广泛的普及性以及公众教育机能等特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传播工具的普及率已大大提高。只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就能产生迅速广泛的影响,同时极容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使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深入人心。(六)强化并树立具体的法律观念强化权利观念。树立公民的权利观念,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义务本质”反思的结果,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立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需要。强化权利观念,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原则得以真正体现,在广泛的经济、社会活动中充分地适用权利,发挥其创造性,同时尊重维护他人的权利;树立契约观念。商品经济的交换活动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连接起来的。而契约具有平等、自主、自愿、互利、互相制约等特点,能够减少交换过程中的不确定、不安全因素;运用诉讼观念。诉讼是适用法律的必要方式,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正当途径。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人们群众对诉讼抱有一种深深的偏见。不管有理与否,都认为是很不光彩的事情。并往往把诉讼与受惩罚联系在一起,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人们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而是寻求法律以外的方式,这样就不能运用法律对其权利和利益进行有力保护。因此,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既是维护个人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七)落实普法教育经费保障措施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企业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和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专款专用,经费标准按所辖地区、企业人口(含家属、流动人口)计算;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要确保及时划拨,足额到位,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和企业利润的增长而逐年提高。从而确保普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篇八:普法工作不足

  基层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98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由此展开了一场“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全民普法征程。从“一五”规划实施以来,历经“二五”、“三五”、“四五”、“五五”到现在的“六五”规划,已经开展了二十八年。经过28年的普法实践,以宪法为核心的200多部法律、近千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普及,全社会90%以上的公民不同程度地接受了法制教育,营造了全民学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自2011年启动实施以来,今年是第四个年头,正处于承前启后、克难攻坚的关键时期,正确分析当前我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问题,并研究制定针对性的对策,对于解决制约普法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全面完成“六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通过近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和切自体会,深刻感觉到当前基层普法工作在开展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有共性的,也有个性的,已经成为影响普法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因素。这些问题值得商榷和探讨,本文试图将这些问题简要列出,并提出一些肤浅的对策和建议,供有关领导和同仁参考。

  一、当前基层普法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认识不到位,工作发展不平衡。一是对普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一致,仍然存在“一头热,一头冷”的现象,抓普法工作“县里热,乡村冷,主管部门热,协作部门冷”。二是“法律六进”整体推进力度不够。特别是在边远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及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员工、社会无业人员的普法教育仍存在“盲区”和死角。三是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岗前法制培训尚未全面推广普及,对于党委、政府任命的副科级干部以及各系统任命的干部基本没有进行任前法律考试。四是全省统一部署的“无纸化”法律考试考核工作推动难。

  2、农民普法教育难度大,工作成效难以显现。农民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也是薄弱环节,一是大多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主要是“老弱病妇小”,普法教育组织难、形式单一、参入率低,效果不明显。二是农村面广且缺乏相对熟悉法律的人员,开展普法教育力量单薄。三是农村普法缺少必要的财力投入,常规工作落实难度大、不到位。

  3、创新不够,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多年来,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措施、方法等多数还是老一套,变化不大、措施不灵、方式不活、针对性不强、吸引力不大。不少地方和单位仅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缺乏创新的意识,普法宣传工作没有深度和氛围。没能将普法教育与具体的法治实践活动,与本地、本单位的职能职责、具体工作融汇贯通、统筹推进、统筹落实,落入“为了普法而普法”俗套。

  4、组织协调职能发挥不够,未能真正形成合力。普法办事机构统筹协调较难,各部门共同参与积极性不够高,各自为阵、唱独角戏的现象仍然存在。科学调动和优化配置各种社会资源的机制不够完善,没有真正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

  5、考核奖惩的体制机制尚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普法工作是依法治理的基础,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努力实现国家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奋斗目标中最为基础、最为根本性的工作。全省、全市多年来一直坚持将普法法治建设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专项工作,单独安排部署,单独检查考核,单独兑现奖惩,并将工作成效作为评选平安单位、文明单位的先决条件。我县目前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失之过软、失之过宽,考核分值过低、权重较小,很难起到激励和促进作用。

  二、新时期创新普法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鉴于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为了全面实现“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推动工作创新和发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努力:

  1、落实充足的经费保障机制。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目前,县、乡(镇)两级是基层普法工作得以深入开展的核心环节,能否深入推进,经费保障问题至关重要。不仅要将普法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而且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和工作任务要求。要坚决杜绝表面上将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应付上面检查,但实际上并未真正拨付的现象发生,从而导致普法工作停滞不前、大打折扣。

  2、建立有力的督促检查机制。鉴于部分单位对普法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县政府要加大督办检查力度,抽调由党委、政府四大班子分管领导牵头,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督导组,每年定期组织1-2次督导检查。每次检查后都要发政务督查通报检查情况,检查结果计入年终考核分值,这样才会对各单位各部门起到真正的触动和警醒作用。要尽量避免存在“光打雷不下雨”或走马观花式检查现象。

  3、制定科学的目标考评方案。上级在制定具体的普法工作目标量化考评方案时,应该充分考虑基层的工作现状和实际,使量化考评方案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要侧重于对基础保障、载体活动、方法措施等硬性任务的考核,尽量减少软性指标,避免考评方案过于繁琐,防止基层为迎接检查突击编软件和疲于应付等现象。

  4、建全有效的考核奖惩体系。真正把普法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按照普法总体规划确定的奖惩机制,坚决兑现奖惩。既使各单位各部门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又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激发工作热情,自觉抓好此项工作。

  

  

篇九:普法工作不足

  基层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层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98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由此展开了一场“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全民普法征程。从“一五”规划实施以来,历经“二五”、“三五”、“四五”、“五五”到现在的“六五”规划,已经开展了二十八年。经过28年的普法实践,以宪法为核心的200多部法律、近千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普及,全社会90%以上的公民不同程度地接受了法制教育,营造了全民学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自201X年启动实施以来,今年是

  一是对普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一致,仍然存在“一头热,一头冷”的现象,抓普法工作“县里热,乡村冷,主管部门热,协作部门冷”。

  二是“法律六进”整体推进力度不够。特别是在边远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及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员工、社会无业人员的普法教育仍存在“盲区”和死角。

  三是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岗前法制培训尚未全面推广普及,对于党委、政府任命的副科级干部以及各系统任命的干部基本没有进行任前法律考试。

  四是全省统一部署的“无纸化”法律考试考核工作推动难。2、农民普法教育难度大,工作成效难以显现。农民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也是薄弱环节,一是大多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主要是“老弱病妇小”,普法教育组织难、形式单一、参入率低,效果不明显。二是农村面广且缺乏相对熟悉法律的人员,开展普法教育力量单薄。三是农村普法缺少必要的财力投入,常规工作落实难度大、不到位。3、创新不够,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多年来,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措施、方法等多数还是老一套,变化不大、措施不灵、方式不活、针对性不强、吸引力不大。不少地方和单位仅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缺乏创新的意识,普法宣传工作没有深度和氛围。没能将普法教

  

  育与具体的法治实践活动,与本地、本单位的职能职责、具体工作融汇贯通、统筹推进、统筹落实,落入“为了普法而普法”俗套。

  4、组织协调职能发挥不够,未能真正形成合力。普法办事机构统筹协调较难,各部门共同参与积极性不够高,各自为阵、唱独角戏的现象仍然存在。科学调动和优化配置各种社会资源的机制不够完善,没有真正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

  5、考核奖惩的体制机制尚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普法工作是依法治理的基础,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努力实现国家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奋斗目标中最为基础、最为根本性的工作。全省、全市多年来一直坚持将普法法治建设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专项工作,单独安排部署,单独检查考核,单独兑现奖惩,并将工作成效作为评选平安单位、文明单位的先决条件。我县目前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失之过软、失之过宽,考核分值过低、权重较小,很难起到激励和促进作用。

  二、新时期创新普法工作的对策与建议鉴于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为了全面实现“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推动工作创新和发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努力:

  1、落实充足的经费保障机制。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目前,县、乡(镇)两级是基层普法工作得以深入开展的核心环节,能否深入推进,经费保障问题至关重要。不仅要将普法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而且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和工作任务要求。要坚决杜绝表面上将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应付上面检查,但实际上并未真正拨付的现象发生,从而导致普法工作停滞不前、大打折扣。

  

  2、建立有力的督促检查机制。鉴于部分单位对普法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县政府要加大督办检查力度,抽调由党委、政府四大班子分管领导牵头,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督导组,每年定期组织1-2次督导检查。每次检查后都要发政务督查通报检查情况,检查结果计入年终考核分值,这样才会对各单位各部门起到真正的触动和警醒作用。要尽量避免存在“光打雷不下雨”或走马观花式检查现象。

  3、制定科学的目标考评方案。上级在制定具体的普法工作目标量化考评方案时,应该充分考虑基层的工作现状和实际,使量化考评方案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要侧重于对基础保障、载体活动、方法措施等硬性任务的考核,尽量减少软性指标,避免考评方案过于繁琐,防止基层为迎接检查突击编软件和疲于应付等现象。

  4、建全有效的考核奖惩体系。真正把普法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按照普法总体规划确定的奖惩机制,坚决兑现奖惩。既使各单位各部门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又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激发工作热情,自觉抓好此项工作。

  附送:

  基层民政干事工作自我鉴定

  基层民政干事工作自我鉴定工作基层民政干事工作基层民政干事工作

  

  我叫xxx,与20**年毕业于**学院中文系的学生,大专学历。XX年9月份参加工作,现在求职于xx县民政部门,任职为民政干事,下面就是我工作地个人鉴定。工作方面注重学习,工作勤恳踏实,求真务实,注重实践,勇于创新,爱岗敬业。在从事过的经管站会计职务、团委书记和民政干事职务期间,都能用科学的指导方法来开展工作,把握工作规律、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在从事财务工作管理方面,做到严格把关,认真履行好会计的职责和遵守会计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财务的监督与核算,及时做好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当好领导的助手,杜绝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在担任办事处团委书记时,能够认真扎实地做好基础性工作,搞好一些规范性档案工作,调查摸底,了解情况,积极落实好上级和办事处各时期团的工作和各项活动开展。在民政工作能够做到急困难群众之所急,帮困难群众之所需,耐心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深入到农户家中搞好走访,摸清实情,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民政工作。在思想及处事方面我参加工作以来,能够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业务的法规知识,虚心向社会实践和老同志请教学习,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能以热情的工作态度靠近党组织,生活作风正派,团结同事,密切联系群众,增进同群众的感情,努力学习,掌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新形势的农村工作,做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有志向,有热情,有奉献精神。纪律方面能够自觉遵守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在工作中能够做到早来晚走无旷工现象,经常主动加班能够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和同事相处融洽,凡事做到有求必应,责任心强,责任感重。对机关组织的每一项活动,都能够积极参加。总的来说,我在工作上一直谦虚勤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无私奉献自己的前提下不断

  

篇十:普法工作不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越来越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看问题办事情论成败的惯用标准崇尚时间就是金钱之类观念对那些费时费力而又难见直接经济效益的普法依法治理求长远社会效益的治本工作则持回避被动冷漠的态度因而普法教育工作在一些人心目中的分量大人减少了有些乡镇村的领导借口抓经济作是硬指标把普法与经济工作对立起來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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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地区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从“一五”普法到今年开始的“五五”普法,xx县经过十几年的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民主自治、民主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逐步加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有很大提高。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目前,农村普法工作的现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普法工作的深入发展,主要情况如下:一、农村普法的现状与难题1.普法教育的权威性、重要性认识不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越来越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看问题、办事情、论成败的惯用标准,崇尚“时间就是金钱”之类观念,对那些费时、费力而又难见直接经济效益的普法依法治理求长远社会效益的治本工作则持回避、被动、冷漠的态度,因而普法教育工作在一些人心目中的分量大大减少了,有些乡镇、村的领导借口抓经济工作是硬指标,把普法与经济工作对立起来,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个别乡镇、村的领导把普法和“减负”对立起来,认为组织农民学法就要求农民购买普法教材、参加考试,是增加农民负担,忽视了普法对依法治村、依法“减负”提高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2.普法教育原有“三无”现象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所谓“三无”是指无专职普法队伍、无专门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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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的普法工作主要靠乡镇司法所和有关单位的配合来做,即使有的设有普法办也是虚设,其教育手段要根据实际条件来确定,宣传经费要临时筹集。从我县农村整体情况来看,普法工作队伍力量小,装备差,普法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较突出。大多数乡镇、村还普遍存在简单、陈旧的宣传教育手段和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3.普法教育还存在“四难”的问题。一是人员难集中。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不断增强,xx常年有20万农民外出打工或在企业就业,普法对象比较难以集中。二是时间难安排。农民的时间为个人自由掌握,且农村生产劳动的季节性比较强,农民在农忙时早出晚归,在田里忙耕种;农闲是忙外出打工挣钱做生意,很少有空闲时间坐下来学习,因而普法的时间难以安排。三是内容难理解。由于农民文化水平普遍低,对规范抽象的法律条文难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影响了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因此,如何把规范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通俗易懂,使之深入浅出进行宣传,显得十分必要。四是效果难体现。由于农村普法存在认识上不足,人员、时间难以集中安排,普法经费得不到充分保障,加上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条文难以理解掌握等诸多原因,因此尽管各级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农村普法还是难以取得明显效果。4.普法工作基本保障有待进一步落实。一些乡镇、村普法工作力量还较为薄弱。乡镇的普法工作目前主要由乡镇司法所或综治办承担着。乡镇司法所只有一至二个司法助理员,而且司法所的人员一年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时间配合乡镇的中心工作。仅靠一两名司法助理员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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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时间内开展普法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另外,普法经费得不到很好的落实。考核监督力度不够,也造成了农村开展普法工作的季节性、主动性不强。二、农村普法难的原因和症结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农村普法工作存在以上“难”的现象,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原因:1、“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思想,影响了农村普法的开展。由于长期以来人治思想和现实的负面影响,使得广大干部群众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知之甚少。许多农村干部、农民群众学法的积极性不高,从而阻碍了普法工作深入发展。2、学法用法脱节、执法不公的不良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信心。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是不想学法,而是觉得学法没用,不是对学法没兴趣,而是对法律没信心。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有的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些农民说:“法律虽好,但执行起来,就往往走样。法律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一回事,叫我们农民咋相信?学了法有什么用?”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会严重损害它和国家在农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就会使农民群众对法律失去信心,农村普法已取得成果也难以巩固。3、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方法,影响了农村普法的深入。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村的普法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没有根据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民思想观念的变化,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有效途径开展普法。这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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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地方只满足与放广播,搞宣传栏进行普法宣传,形式单一。另外,由于一些普法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学的不深不透,普起法来难以作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等等,这些原因都阻碍了农村普法的深入。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4.农村人口素质和环境条件较差,制约了农村普法效果的提高,由于农村人口居住分散,流动性大,农民文化素质低,农村组织松散等,给农村普法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民文化水平较以前虽然有一定的提高,但文盲、半文盲的农民占相当大比例,客观上制约了农村普法成效的提高。三、在“五五”普法过程中解决农村普法难点的对策建议一是组织法律培训,主导普法。坚持面授为主,是开展普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和要求。农村普法,也必须这样。在实际工作中,要分级负责,层层抓好法律培训,充分发挥法律培训在普法中的主导作用。一是乡镇要负责抓好村(居)民委员会主要干部的法律培训,每年要集中进行一次3至5天的法律培训;二是村(居)民委员会要负责抓好农户(居民)户主的培训,每季度要组织一次。通过法律培训,重点抓好基层干部和普法骨干的培训,实现一户一个“法律明白人”的目标。二是利用农村工作,渗透普法。普法是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服务的。农村普法也必须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这个前提下,要充分利用中心工作和其它工作开展普法,把普法与农村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抓党建、奔小康”、“创平安社区、平安村组”等工作结合起来,把普法教育渗透到农村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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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穿这些工作的全过程。“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使干部群众受到多方面的教育,达到普法的目的。三是抓住学校教育,辐射普法。开展农村普法,由于农民居住分散,不易组织,文化素质低,集中起来学法确有困难。而各级各类学校,却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学生来自四面八方,人数多,人员集中,有固定的学习场所,有专业教师。要利用学校这一有利条件,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特别是在中小学校,要把普法内容组织编写成易懂易记的顺口溜、三字经、打油诗,由教师组织学生学习,培养“小小普法员”,让他们放学回家后,背诵给父母和他人听,使家长和学生都受到普法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一所小学就能覆盖一个村。这样,既抓住了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又发挥了学校在农村普法中的辐射作用,从而促进农村普法。四是开展多种活动,烘托普法。普法教育是一项社会宣传、社会教育工作,没有群众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是很难开展的。因此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促进农村普法。一方面,要针对农村文化生活贫乏,农民爱好热闹的特点,广泛组织开展编演法制文艺节目,放映法制题材影片,展出形象生动的法制宣传图片和漫画等活动,赋予普法一个有效的载体,通过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开辟法制宣传专题或专栏节目,加大普法的宣传力度,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普法活动。另一方面,要以部门为依托,以活动为载体,适时组织开展一些有群众广泛参与的活动,不断掀起一个个普法高潮,烘托出一个浓厚、强烈的普法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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