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演练费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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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演练费用10篇重大动物疫情演练费用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1.1编制目的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大动物疫情演练费用10篇,供大家参考。

重大动物疫情演练费用10篇

篇一:重大动物疫情演练费用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1.1编制目的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和规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6]》、《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6]》、《厦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6]》,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1.4工作原则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各镇(街、场)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直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

  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

  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2.1.1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区政府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做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区农林水利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区动物防疫监督所,主任由区农林水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的职责是按照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镇(街、场)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发改局、财政局、经贸局、人劳局、监察局、民政局、农林水利局、卫生局、执法局、工商局、公安分局、质监三分局、海关同安办、出入境检疫员大嶝办、边防大队、消防大队、大嶝街道、新店镇、马巷镇、新圩镇、内厝镇、大帽山农场等有关单位组成。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宣传部:加强对各种新闻媒体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发改局: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组织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加强动物及其衍生产品,特别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用品价格的监测预警,严厉查处疫情期间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

  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

  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经贸局: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动物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

  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做好疫区及其周围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隔离、消毒工作,并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

  @#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区直有关单位和和镇(街、场)动物防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人劳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牵头制定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取缔非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活动。卫生局:负责组织对重大人畜共患疫病的人间疫情监测、预防控制和染疫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完善有关重大人畜共患疫病的应急预案和各项防治方案;开展针对性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与区农业部门建立疫情通报及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农林水利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

  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全区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对扑疫、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组织林政站和各镇(街)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配合市林业局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执法局: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农业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工作。

  质监三分局:负责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严把食品生产加工原料关,防止将染疫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加工原料。

  

篇二:重大动物疫情演练费用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引导语: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欢迎阅读!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总则l.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l.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l.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l.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1.5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国和地方应急指挥部。2.1.1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国务院主管领导担任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同志、农业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部。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2.l.2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省级有关部门组成,省级主

  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农业部负责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市(地)级、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2.3专家委员会农业部和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市(地)级和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2.4应急处理机构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国家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农业部和地方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3.2预警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

  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3.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a.县级以上地方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b.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d.兽医行政管理部门;e.县级以上地方;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3.3.2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3.3.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省级。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级、农业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农业部,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3.4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4.1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4.2应急响应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

  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

  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d.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a.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1)省级省级根据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2)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提出省级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

  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3)省级以下地方疫情发生地及有关部门在省级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

  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1)市(地)级市(地)级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2)市(地)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3)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县级地方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地)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地)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5善后处理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奖励县级以上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5.3责任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5.4灾害补偿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5.5抚恤和补助地方各级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5.6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5.7社会救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国务院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2.1应急队伍保障县级以上各级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6.2.2交通运输保障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6.2.3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6.2.4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6.2.5物资保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6.2.6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6.3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

  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设置重大动物疫病的国家参考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

  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6.4培训和演习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

  统培训。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农业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

  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地方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地方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农业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县级以上地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8附则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8.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三:重大动物疫情演练费用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X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X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区及相邻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内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区

  连片发生疫情,波及我区的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与我区相邻2个以上县(区)发生

  严重疫情,我区同时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持续大面积

  扩散蔓延。(4)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以上镇(街道)发

  生疫情;或有5个疫点或者3个以上、10个以下村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以上相邻镇(街道)或者5

  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猪瘟、

  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4)牛瘟、牛肺疫、马鼻疽、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

  等动物疫病传入我区或在我区发生。(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

  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镇(街道),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镇(街道)4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镇(街道)3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镇(街道)3个以上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镇(街道)有3个以上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镇(街道)内发生。(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镇(街道)呈暴发流行。(3)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政府领导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道)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区政府和区农林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领导机构成立X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农林局、发改局、财政局、卫计局、科技局、工信局、交通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农林局局长担任。依法制定防治政策,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督促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二)各成员单位职责区农林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区委宣传部:负责疫情信息发布。区发改局: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协助农

  林局做好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调运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应急处置、扑杀补贴和紧急防疫物

  资储备所需经费,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区卫计局:负责做好疫区内人群感染疫病的监测和疫情报告

  工作,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及各项防控措施。区工信局:负责保障区(点)封锁后畜禽肉类等生活必需品

  的供应等工作。区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

  治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省内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协助做好疫区(点)道路封锁,防止疫情扩散。

  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区政府做好疫区(点)封锁、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拒绝、阻碍扑疫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工商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并做好应急处理的封锁、消毒、隔离等相关工作。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一)监测

  区农林局和各镇(街道)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二)预警区农林局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三)报告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A.镇(街道)畜牧站;b.驻区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科研院校;c.区防疫站、畜牧站;d.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e.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2)责任报告人区防疫站、畜牧站及镇(街道)畜牧站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2.报告程序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

  到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指挥部。由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示范区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控制中心。若特别重大和重大疫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四)发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发布;较大动物疫情由示范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发布;一般疫情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一)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

  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

  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二)应急响应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

  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全区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区农林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组织区交通局、农林局等部门依法在相关道路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各相关单位、部门、社区以及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

  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区政府根据上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

  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区农林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各相关单位、部门、社区以及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确认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区政府根据示范区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

  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区农林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各相关单位、部门、社区以及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确认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区政府接到区指挥部办公室疫情报告后,启动本预案,区政府分管领导立即召开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听取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安排部署应急处置有关事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各相关单位、部门、

  社区以及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调查核实情况;疫情情况书面报区政府审核,按要求上报示范区。

  (三)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示范区管委会或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农林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

  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上报示范区主管部门。五、善后处理(一)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林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

  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按规定上报区政府。

  (二)奖励区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三)责任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四)灾害补偿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

  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五)抚恤和补助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

  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六)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

  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社会救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区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一)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1.应急队伍保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区农林局、卫计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2.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3.医疗卫生保障区卫计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农林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4.治安保障公安分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5.物资保障区农林局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6.经费保障区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二)技术储备与保障设置重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建立动物疫情防治专家

  库,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做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三)培训和演习区农林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四)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区委宣传部以及农林、卫计、教育等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七、各类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区农林局应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区突发重大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八、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区农林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要定期

  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九、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区农林局负责解释。十、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重大动物疫情演练费用

  漳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疫情分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应急指挥机构2.2日常管理机构2.3专家组2.4组织体系框架图3运行机制3.1预防、监测与预警3.2疫情报告3.3应急响应3.4应急响应的终止3.5善后处置3.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应急保障4.1应急队伍保障4.2财力保障4.3物资保障4.4医疗卫生保障4.5治安保障4.6交通运输保障4.7通信与信息保障4.8技术储备与保障4.9人员安全防护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5.2宣传与培训5.3责任与奖惩6附则6.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6.2预案管理6.3预案实施时间7附件7.1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7.2应急处理技术措施

  1总则1.1编制目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和规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疫情分级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认定,必要时报农业部认定。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口蹄疫的,可作为各地采取扑杀等综合性扑疫措施的依据。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我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者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2)口蹄疫在14天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有3个以上设区市呈暴发流行,并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设区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在1个设区市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呈暴发流行。(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7)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发生。

  (2)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呈暴发流行。(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不包括水生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工作。1.5工作原则1.5.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1.5.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1.5.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

  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要加强部门联动和区域协作,充分依靠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组织体系2.1应急指挥机构市农业局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成立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提出临时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临时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2.1.1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农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并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直有关部门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铁路以及驻漳部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见附件1)。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有关部门组成,政府或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2.2日常管理机构市农业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牵头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有关突

  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驻漳部队参照市指挥部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专家组市农业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技术方案;(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6)承担市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2.4组织体系框架图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3运行机制3.1预防、监测与预警3.1.1预防各级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与分析,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措施,并组织抓好落实。3.1.2监测全市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农业局要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市的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进行统一组织部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及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3.1.3预警市农业局根据全省预警信息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病种、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并按有关规定发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3.2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3.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②畜牧兽医相关科研院校;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④兽医行政管理部门;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⑥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加工、隔离、运输、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⑦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责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村级农民技术员,从事动物饲养、屠宰、隔离、运输、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人员。

  3.2.2报告形式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3.2.3报告时限和程序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上级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确诊。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个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属于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

  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省人民政府。较大以上动物疫情发生后,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突发事件

  信息速报机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信息。3.2.4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

  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3.3应急响应3.3.1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省、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疫情的性质、特点、发展趋势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要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随时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3.3.2先期处置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3.3.3分级响应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作出Ⅰ级、II级、III级和Ⅳ级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3.3.3.1Ⅰ级应急响应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及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疫情先期处置和扑灭控制工作,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或指挥部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具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3.3.3.2II级应急响应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及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疫情先期处置和扑灭控制工作,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或指挥部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具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3.3.3.3III级应急响应认定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时,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农业局建议,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1)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指挥部

  ①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重大疫情应急处理工作。②组织、指挥扑疫工作和群防群控工作,并派出工作组督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③根据需要,紧急调集资金和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④督导疫情所在地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⑤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⑥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⑦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2)市农业局①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②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向市政府、省农业厅上报有关疫情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③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④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⑤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疫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⑦必要时,建议农业厅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资金、技术和物资支持。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及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及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疫情先期处置和扑灭控制工作,并按照设区人民政府或指挥部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具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3.3.4Ⅳ级应急响应认定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管委会、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况对疫情发生地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疫区指导疫情处理工作。(1)疫区县(市、区、开发区、台投区)①疫情经初步核实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②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后,事发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启动预案并发布封锁令。③当地指挥部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调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

  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④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市农业局①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②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③部署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④应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开展疫情调查和处理。⑤根据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⑥及时向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市、区)通报疫情。3.3.3.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

  的报告制度。(4)开展养殖、屠宰、运输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

  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6)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开展公路、

  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3.4应急响应的终止3.4.1终止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

  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3.4.2终止程序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

  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省农业厅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

  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3.5善后处理3.5.1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农业厅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3.5.2灾害和征用物资的补偿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并给予合理补偿。3.5.3抚恤和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

  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助。

  3.5.4社会救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3.5.5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3.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业部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或授权省农业厅公布我省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动物疫情。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疫情处理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要加强网上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

  见,尊重事实、尊重科学,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应急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林业、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4.1应急队伍保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伍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且相对固定;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公安机关及武警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要建立应急处理预备队伍资料库,并根据应急处理情况,及时充实调整相关人员。4.2财力保障各级政府应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日常管理、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扑杀补偿、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培训演练等所需经费,

  各级财政应列入年度预算。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动物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3物资保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计划建立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防疫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4.4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4.5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武警驻漳部队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4.6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4.7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产业和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短信、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最优先待遇。

  4.8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接受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逐步加强无规定疫病区建设和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安全实验室。4.9人员安全防护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市农业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有计划地、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确保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同时要开展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5.2宣传与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纸、互联网、移动媒体、宣传手册、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

  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5.3责任与奖惩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附则6.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动物疫病。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独立圈舍、饲养场(户)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如为农村散养,应将患病动物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和交通等因素。受威胁区:指自疫区边界外延一定范围的区域。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级或本数,“以下”不含本数。6.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牵头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农业局根据本预案,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6.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漳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印发的《漳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漳政〔2004〕综13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印发的《漳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漳政办〔2005〕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2.应急处理技术措施

  附件1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农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口岸办)、市工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协调小组、省高速公路漳州分公司、漳州海关、东山海关、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昌铁路局漳州铁路办事处,以及漳州军分区后勤部、市武警支队等有关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指导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全市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对扑疫、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在市指挥部的指导下,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对外发布方案,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为经批准前来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服务;加强网上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牵头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粮、油、化肥、糖、食盐等重要物资储备。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查处疫情处理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请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保持药品和动物及其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提供疫区无线电频率资源,维护区域空中电波秩序,保护无线电频率安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等工作,依法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边境动物及其产品的走私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协助对受影响需安置群众的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组织、指导和接收社会各界捐赠,并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引导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参加工商保险,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内河水路运输保障。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会同市农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商务局(市口岸办):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动物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配合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对我市动物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打击动物及其产品的走私等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根据各级政府的指令,配合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配合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产品在流通、生产、餐饮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督促检查疫区、受威胁区内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的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

  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协调小组、省高速公路漳州分公司:负责协助做好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

  漳州海关、东山海关: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打击动物及其产品的走私等违法行为。

  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南昌铁路局漳州车务段: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铁路或航空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

  漳州军分区后勤部:负责驻漳部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协调驻漳部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驻漳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相关工作。

  附件2

  应急处理技术措施

  一、隔离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到现场核实后,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将患病动物、同群动物与其它健康动物隔离开来,并限制患病动物、同群动物、相关产品及其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的移动。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二、封锁(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二)封锁令的发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本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三)封锁的实施1.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门消毒设施,同时,在其他可能进出的地方设置明显禁止进出的标志,并由专人守护,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动物的监督检查任务。

  2.特殊情况下人、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封锁区域时,须经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并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出。

  3.停止区域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三、扑杀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组织对疫区内相应的动物进行扑杀。要对实施扑杀的人员进行培训,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四、无害化处理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包括肉、蛋、乳、羽、绒、内脏、血等)以及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五、消毒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动物饲养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六、紧急免疫(一)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对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进行强制性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建立免疫保护区。(二)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三)登记免疫接种的动物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四)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七、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八、封锁令的解除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并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九、处理记录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完整详细的记录,以备检查。

  

篇五:重大动物疫情演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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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则1、编制目的加强和标准重大疫情应急工作的管理,及时有效的预防、操纵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病对我镇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本镇畜牧业持续稳定的开展,爱护人体健康。依据我镇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应急方案。2、编制依据依据《___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忽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峻损失,以及严峻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动物重大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4、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疫情发生地的行政村要配合镇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2)快速反映,高效运转。镇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响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我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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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实施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藏工作,并依据需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觉、快速反响、依法处理。

  二、应急组织体系的组建及职责1、应急工作小组依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应急组),在镇_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2、镇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镇应急工作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动防副镇长和分管环保、卫生的领导担任副组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镇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防控工作。镇应急指挥部成员主要包括:各村联系班子成员、驻村干部、镇农办、林业站、镇属相关部门、各村党支部书记。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如下:(1)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检测、疫病诊断和疫源追踪。(2)负责提出疫情操纵和扑灭的技术方案。(3)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4)负责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及易感动物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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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5)负责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6)负责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藏库,储藏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诊断试剂、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无害化处理用品等。(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9)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小组。(10)参与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三、重大疫情的监督与报告1、监测镇政府建立并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督、报告网络体系。各行政村、动防办加强对动物疫情工作监督和管理。2、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已经发生、马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都应当马上向所在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a、镇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b、各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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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饲养、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动物防疫人员;隔离、饲养、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2)报告形式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号码或者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3)报告时限与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发觉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马上向所在村报告。村接到报告后,要在十分钟内向镇应急工作组报告。镇应急工作组接到报告后,马上派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检验。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及时将情况逐级向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汇报。(4)报告内容a、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b、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c、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d、已采取的操纵措施;e、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四、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与终止1、镇政府职责(1)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镇应急工作组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调查处理;组织对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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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操纵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依据应急处理的工作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各类应急队伍、人员以及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3)在本行政区内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

  (4)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工作。信息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社会效果。

  (6)组织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实施各项应急措施2、安全防护(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峻的人畜共患的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镇政府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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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淌,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开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篇六:重大动物疫情演练费用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范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本县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严重(I级预警即红色预警)、(较重(Ⅱ级预警即橙色预警)、一般(Ⅲ级预警即黄色预警)。

  1.3.1严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级预警即红色预警)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三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病禽数超过10000只,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相邻县的行政区域或者本县2个乡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病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县有3个以上乡(镇)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县或者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的行政区域,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6)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动物突发动物疫情。

  1.3.2较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预警即橙色预警)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2个以上的乡镇发生疫情或出现5个疫点,或病禽数达1000只(规模场2000只)以上,局部有流行,并有扩大蔓延趋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的2个以上村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1个乡镇的5个村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的5个以上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

  (5)市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预警即黄色预警)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村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村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以及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省、市政府负责协调和援助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应急处理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依法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县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

  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政府根据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2.1.1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由政府县长任总指挥长,主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农办主任、县畜牧水产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或者根据需要由市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畜牧水产局、县委宣传部、县经济发展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局、移动公司、网通公司、县商业局、县卫生局、县物价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广播电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邯济铁路*站、县林业局、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并向毗邻县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县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本县储备药品的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篇七:重大动物疫情演练费用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X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X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m级)和一般(IV级)。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区及相邻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内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波及我区的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与我区相邻2个以上县(区)发生严重疫情,

  我区同时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持续大面积扩散蔓

  延。(4)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n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疫情;或

  有5个疫点或者3个以上、10个以下村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以上相邻镇(街道)或者5个以上村发

  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

  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4)牛瘟、牛肺疫、马鼻疽、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动物疫

  病传入我区或在我区发生。(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

  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镇(街道),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镇(街道)4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镇(街道)3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镇(街道)3个以上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镇(街道)有3个以上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镇(街道)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镇(街道)呈暴发流行。(3)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政府领导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道)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区政府和区农林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成立X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农林局、发改局、财政局、卫计局、科技局、工信局、交通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农林局局长担任依法制定防治政策,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督促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区农林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区委宣传部:负责疫情信息发布。区发改局: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协助农林局做好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调运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应急处置、扑杀补贴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区卫计局:负责做好疫区内人群感染疫病的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及各项防控措施。

  区工信局:负责保障区(点)封锁后畜禽肉类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省内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协助做好疫区(点)道路封锁,防止疫情扩散。

  

篇八:重大动物疫情演练费用

  2021年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则1、编制目的加强和规范重大疫情应急工作的管理,准时有效的预防、把握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病对我镇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本镇畜牧业持续稳定的进展,疼惜人体健康。依据我镇实际状况制定如下应急方案。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峻损失,以及严峻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动物重大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4、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疫情发生地的行政村要协作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2)快速反映,高效运转。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

  1

  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我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力气。(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

  加强动物防疫学问的宣扬训练,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并依据需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状况要准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觉、快速反应、依法处理。

  二、应急组织体系的组建及职责1、应急工作小组依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应急组),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2、镇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镇应急工作组由镇长担当组长,分管动防副镇长和分管环保、卫生的领导担当副组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镇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镇应急指挥部成员主要包括:各村联系班子成员、驻村干部、镇农办、林业站、镇属相关部门、各村党支部书记。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如下:(1)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检测、疫病诊断和疫源追踪。(2)负责提出疫情把握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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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逼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负责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及易感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5)负责组织对疫区、受威逼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负责对疫区、受威逼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诊断试剂、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无害化处理用品等。

  (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

  (9)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小组。(10)参与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四周群众的宣扬工作。三、重大疫情的监督与报告1、监测镇人民政府建立并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督、报告网络体系。各行政村、动防办加强对动物疫情工作监督和管理。2、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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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动物疫情时,都应当马上向所在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a、镇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b、各行政村;c、饲养、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动物防疫人员;隔离、饲养、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2)报告形式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3)报告时限与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发觉动物消逝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需马上向所在村报告。村接到报告后,要在格外钟内向镇应急工作组报告。镇应急工作组接到报告后,马上派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检验。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准时将状况逐级向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汇报。(4)报告内容a、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b、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状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状况。

  4

  c、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状况;

  d、已实行的把握措施;

  e、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与终止

  1、镇人民政府职责

  (1)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镇应急工作组快速组织有

  关部门、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调查

  处理;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

  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动物防疫学问

  的宣扬训练工作,提高公众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把握意识

  和自我防护力气。

  (2)依据应急处理的工作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的

  各类应急队伍、人员以及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

  备。

  (3)在本行政区内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

  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

  (4)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

  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

  要做到准时主动,精确

  把握,留意社会效果。

  (6)组织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

  5

  施2、平安防护(1)应急处理人员的平安防护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实行平安防护

  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平安。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

  入疫区必需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需经过彻底消毒。(2)疫区群众的平安防护重大动物疫情特殊是危害严峻的人畜共患的重大动物

  疫情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淌,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特地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扬训练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进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力气。

  3、社会动员重大动物疫情后,镇应急工作组马上动员社会力气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工作。4、重大动物疫情的终止重大动物疫情的终止符合的条件:自疫区内最终一头(只)发病的动物及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消逝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市

  

篇九:重大动物疫情演练费用

  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字号】冀政办[2005]28号•【施行日期】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冀政办[2005]28号)

  1.1编制目的

  1总则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

  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保

  障本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

  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

  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

  失,以及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1.5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级以上政府

  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疫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要按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省、设区市政府负责协调和援助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依法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级以上政府根据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2.1.1省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由主管省长担任指挥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厅厅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者需要由省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省农业厅、省委宣传部、省外事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厅、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省林业局、省新闻办公室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部门、单位。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根据省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毗邻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省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的采访活动。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和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的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省级储备药品的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省公安厅: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履行职责以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境内外各界捐助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省级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省交通厅: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以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的运输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时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应急处理的通信保障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作好境内外可能对我省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保证对北京、天津等市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正常供应。

  省卫生厅: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防护措施的指导以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的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应急处置人员以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铁路运输和空运工作,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省林业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省新闻办公室: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对外发布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以及中外记者采访;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新闻网站的管理和引导。

  省军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军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省武警总队:负责武警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工作。

  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设区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设区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由同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2.2日常管理结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省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设区市、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军队、武警部队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2.3专家委员会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省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3)参与本省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6)省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设区市、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2.4应急处理机构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以及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2.5组织体系框架图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3.2预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级,并依次用红色、

  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3.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

  都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a.县级以上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b.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d.畜牧兽医主管部门;e.县级以上政府;f.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3.3.2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3.3.3报告时限与程序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报告。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政府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立即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3.3.5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4.1应急响应的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政府和疫情发生地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上一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省政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向国家请求支援。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或者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政府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1)省政府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领导本省的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2)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规定向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报告疫情,必要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3)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

  a.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b.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员以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c.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的疫区涉及2个以上设区市或者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分别由省政府或者设区市政府决定发布封锁令。

  d.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者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e.组织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

  f.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设区市、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c.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e.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f.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g.组织专家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5)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a.具体负责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b.负责动物疫病的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向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或者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d.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a.在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者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来自境外疫区的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和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b.在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所。c.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报,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

  (7)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4.2.3较大突发动物疫病(Ⅲ级)的应急响应(1)设区市政府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根据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设区市的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2)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规定向本级政府、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参照4.2.2中规定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3)设区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4.2.2中规定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4)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通报动物疫情,按规定的职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5)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4.2.2中规定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县(市、区)政府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县(市、区)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县(市、区)政府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2)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参照4.2.2中规定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3)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4.2.2中规定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4)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建议设区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5)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持。(6)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4.2.2中规定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4.3安全防护4.3.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4.3.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4.4社会动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

  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4.5新闻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

  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4.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省、设区市、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还应当向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下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请求,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5.1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本级政府,并抄报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5.2责任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3补偿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5.4抚恤与补助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5.5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5.6社会救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

  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捐助款物。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境外捐赠。

  民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救助捐赠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的落实。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等予以优先待遇。信息产业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线电管制工作。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2.1应急队伍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有畜牧兽医、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和军队、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

  急处理预备队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

  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6.2.2交通运输保障县级以上政府交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运输设施、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将疫情通报给交通部门,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6.2.3医疗卫生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6.2.4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6.2.5物资保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紧急防疫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

  划。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

  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4)防护用品:包括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

  防水鞋、安全风镜等。(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

  等。(7)封锁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标牌、警示灯等。(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6.2.6经费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

  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的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管理和

  监督。6.3技术储备与保障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置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技术

  官员和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动物福利、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6.4培训与演习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知识。(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

  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8附则8.1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由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修订。8.2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十:重大动物疫情演练费用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1.1编制目录1.2编制依据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1.4工作原则1.5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与职责2.2日常管理机构2.3专家咨询委员会2.4应急处理机构

  3预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与信息收集3.2预测、预警程序3.3预警响应3.4疫情报告、确认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4.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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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的应急响应4.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和Ⅰ)的应急响应4.4信息的通报与发布4.5新闻报道4.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生产求助5.3后期评估6保障措施6.1通信与信息保障6.2经费保障6.3物资保障6.4技术保障6.5人员保障6.6监督检查7附则7.1预案管理修订7.2奖励与惩戒7.3制定与解释7.4颁布实施

  -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构建预防与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迅速调动行政和技术等资源,采取严格措施将疫情和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保护人体健康和养殖业发展,保持我县城乡经济正常发展,促进畜产品贸易,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数量、种类、性质、危害程度、流行范围、传播速度和趋势等因素,将突发重大动物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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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应对事件的分级适时进行调整。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有7个以上镇、乡发生疫情。(2)、动物爆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3)、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有4到6个镇、乡发生疫情;或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有10个以上疫点。(2)、口蹄疫在14日以内在我县有4个镇、乡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8个以上镇、乡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得到15个以上。(4)、我县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又有发生,我县未发生过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6)、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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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疫情。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有2个以上镇、

  乡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县有2个以上镇、乡发生

  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县有3个以上镇、乡

  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6个以上。(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县有3个以上乡镇发

  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县有1个镇、乡发生疫情。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镇、乡内呈爆发流行。3、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1.4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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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1.5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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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预案使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与职责县畜牧局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镇、乡畜牧兽医站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镇、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政府和镇、乡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2.1.1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县政府分管县长担任总指挥,县畜牧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决策、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畜牧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监察局、军队和武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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